瓦格纳法则
19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经济学家瓦格纳在对许多国家公共支出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基础上得出一著名的瓦格纳法则。当国民收入增长时,财政支出会以更大比例增长。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这就是财政支出的相对增长,这一思想是瓦格纳提出的,又被后人归纳为瓦格纳法则。 瓦格纳是在对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国的资料进行分析后得出这个结论的,他认为这种财政支出增长的趋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他把导致政府支出增长的因素归结为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随着经济的工业化,市场中的当事人之间关系也愈加复杂,由此引起对商业法律和契约的需要,要求建立司法组织,这样就需要增加政府公共支出,此为政治因素。
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1835—1917),德国著名的财税学家,资产阶级近代财政学的创造者。代表作有《政治经济学教程》(1876年)、《财政学》(1877—1901年)等。瓦格纳通过对19世纪的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美国的公共支出增长情况的考察,提出了“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或称“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又称瓦格纳法则。
他认为一国政府的支出与其经济成长间,也就是政府职能的扩大与国家所得的增加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即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就要求保证行使这些国家职能的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日益充裕。瓦格纳还认为,只要符合国家职能的要求,即使出现暂时的财政不均衡也无妨。利用公债举办公共事业是可行的,条件是它将来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额能抵消这些公共事业的费用。
瓦格纳在阐述这一规律时,仅仅将它表述为“国家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并没有讲清楚他所谓的公共支出增长究竟是指公共支出份额的时序性上升,还是指公共支出数额的时序性上升。后来,美国著名的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做了大量的研究后指出,瓦格纳法则确指的对象应该是公共支出份额的时序性上升,即它应被表述为: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支出的相对规模也随之提高。 [1]
(1)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的存在需要政府的活动增加。瓦格纳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工业化,不断扩张的市场与这些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化,这需要建立司法体系和管理制度,以规范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
(2)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以及从事的生产性活动,也会随着经济的工业化而不断扩大。因为随着工业化经济的发展,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更加突出,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有效地配置整个社会资源,需要政府对资源进行再配置,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3)城市化以及高居住密度会导致外部性和拥挤现象,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和管制。最后,教育、娱乐、文化、保健以及福利服务的需求收入弹性较大,要求政府在这些方面增加支出。这就是说,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们对上述服务的需求增加得更快,政府要为此增加支出。
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1835~1917)是19世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也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反对自由自由竞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扩大财政支出。他的财政经济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中。瓦格纳基于他的财政经济思想,在总结吸取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有关财政政策、国民经济、社会公平和税务行政四个方面的9项税收原则:
一、财政政策方面
财政政策原则即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能充足灵活地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财政政策原则可具体分解为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个方面来理解。
1、 充分原则。瓦格纳认为,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筹集经费,因此,必须有充分的税收收入来保证这些支出的需要,这就是充分原则。
2、如果政府的支出需要增加或者政府除赋税以为的收入减少时,赋税应能依据法律或自然增加,即要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政府的收支变化,这就是弹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必须体现出来。
二、国民经济方面
国民经济原则是指标国家征税不能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即国家征税应该考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他提出了税源选择与税种选择两项原则。
3、税源选择原则,就是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本的税源,以发展经济。一般来说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种。从整个经济方面考虑,选择所得作为税源最好,如若以资本和财产作为税源,将损害税本。但又不能以所得作为唯一的税源,如果出于国家的经济、财政或社会的政策需要,也可以适当地选择某些资本或财产作为税源。
4、税种选择原则,就是税种的选择主要考虑税收的最终负担问题。因为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分配和税收负担是否公平。瓦格纳认为,税法预先规定税收的负担者,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经济交易中将发生税负转嫁的情况。所以必须充分考虑到税收的转嫁变化规律,最好选择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时,对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也可适当地采用,以实现税负的公平。
三、社会公平方面
社会公平原则指税收负担应在各个人和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税收负担分配于纳税人时,应遵循普遍和平等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5、普遍原则。即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税。瓦格纳认为,社会上的人都必须纳税(都有纳税义务),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地位特殊而例外。
6、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征税,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瓦格纳认为,税收的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所谓平等,并非指每个人应缴纳一样多的税,而是应该按照各个人的能力大小来缴税,并实行累进税制,做到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对处于最低收入以下的免税,这样才符合社会正义,亦即公平原则。瓦格纳是从社会政策的观点来研究税收的,他的社会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税收来调节各阶级、阶层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意义在于矫正私有制下的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对以后的公平税负的理论和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税务行政方面
税务行政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与实施都应当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有关税务行政方面应体现的原则。这其中包括确实、便利和节省原则。是对亚当•斯密的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三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7、确实原则,即税收法令必须简明确实,不可由征税者任意行事。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须事先规定明确,使纳税人有所遵循。
8、便利原则,即征税应给予纳税人方便,利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纳税手续要简便,纳税时间、地点、方式等要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
9、节省原则,即税收征收管理的费用力求节省,以增加国库的实际收入。此外,应减少纳税人因纳税而直接负担或间接负担的费用开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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