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管理
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地控制借款规模和期限结构。存款数量多少、期限长短主要由存款方的意愿主导,而借款的主动权则掌握在银行手中。其次,银行可以精确地安排借入资金的运用及偿还计划。存款的提取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而借款合约对偿还期限和金额的约定十分明确,一般不能要求提前偿付。由于借款资金的稳定性强,为银行预测债务偿付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提高借款资金使用效率。最后,借款突破了银行现有存贷关系的束缚,筹资范围更加广泛,不受银行所在地区资金状况和银行网点分布的限制。银行可以随时购买资金以获得流动性供给,从而得以减少对低收益高流动性资产的持有,将释放出来的资金用于贷款和投资。
银行有许多可供选择的借款方式,总体上分为从短期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长期债券两类途径。
(1)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可以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借入短期资金,或是从中央银行获得短期资金支持,既可以在国内借贷,也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短期借款最初主要用于调剂头寸和满足银行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随着银行管理技术的改进,短期借款的连续使用实质上将其转化为长期资金使用。短期借款的主要方式有: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贷行为,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最为便捷的借款方式之一。
1)同业拆借的产生
同业拆借最早源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放贷、投资等盈利性业务,而且一般不计利息或利率较低。商业银行为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可以将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超额储备拆借出去,而头寸或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则需及时拆进资金。随着同业拆借的发展,货币中心银行逐渐成为净借款方,它们不再只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而是借助循环拆借的方法将拆入资金作为一种长期资金来源,以此作为支撑扩大信贷能力,而中小银行由于缺乏信贷机会,通常作为净拆出方对大银行拆出富余资金。
2)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和主要类别
拆借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并协商成交。小银行由于拆借规模不大,通常以大银行作为代理银行。这些代理银行往往是双边报价的造市商,同时买进并卖出拆借资金。拆借经纪人或短期融资公司等专门中介机构也可以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媒介。虽然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拆借,不仅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还有助于保障同业拆借的秩序和安全。拆借按期限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隔夜拆借,即“日拆”,双方一般通过电话、电传或网络沟通,不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指定日拆借,在书面合同中预先确定某日为清算日期,期限一般为1天以上,1年以内,中途不得解约或延期;三是续期拆借,这是一种期限较为自由的拆借方式,一般当日借次日还,但若拆借双方都不发出要求收回或返还的通知就自动展期。在融资期限很短的情况下,为方便交易,拆借双方大多在良好的资信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拆借,倘若彼此缺乏了解或借方信用不足、借贷时间较长,可采用有担保拆借方式。
3)同业拆借的价格与运作过程
同业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拆借者的信誉和实力以及拆借期限自行协商确定。同业拆借由于违约风险低,且拆借利率能较灵敏地反映金融系统头寸或银根的松紧情况,可作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因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严格规范的形成程序而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具有代表性的还有纽约同业拆借利率(N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HIBOR)和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SIBOR)等。同业拆借一般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拆出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存款账户转到拆入行账户。中央银行贷记拆入行的账户,同时借记拆出行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再将资金连本带息划回拆出行。
4)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活动始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型信贷管理体制,鼓励银行间利用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进行拆借。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得以正式启动,在中国范围内形成了以上海、武汉、重庆和广州等中心城市为主的有形市场。此后,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过程。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拆借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大量短期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股票,或实业投资,延长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场存在系统分割和地区分割,降低了融资效率。为了从根本上纠正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撤销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开办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1996年1月,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信息服务,中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低廉的服务。中央银行在加强对交易主体市场准入及交易行为规范的同时,于1996年6月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确立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市场机制。拆借利率一般高于在中央银行存款的利率,低于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包括1~7天的头寸交易和期限在120天内的借贷交易,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是各交易品种每笔交易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1996年建立的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最初包括两级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络的交易主体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20家)和中央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融资中心(35家),以及中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它们之间的交易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组成,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中心接受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就地交易,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通过一级网络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的大体一致。各地融资中心既是一级网络成员,又是二级网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成为沟通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的桥梁。1998年2月后,融资中心退出拆借市场,二级网络宣告终止。此后,中央银行在增加入市主体、完善相关法规等方面积极推进同业拆借市场建设,使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广泛,交易规模日趋扩大,除了国内金融机构外,一些外资银行已获准进入拆借市场。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全部在无形市场上进行,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专线及其他通信方式进行格式化的报价、询价,就各种交易要素进行多轮对话磋商,最后确认成交。虽然中国同业拆借的交易系统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但国内尚未形成对银行进行资信评级的权威机构,银行之间相互授信的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拆借的风险较大,交易还不够活跃的问题。2000年6月,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中国货币网,开辟了报价窗口,使网上报价服务从专线网延伸到互联网,为市场成员拓宽了联系桥梁。同时,拆借中心也加强了市场成员资信和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在专线信息网上公布交易成员的背景信息,帮助市场成员披露财务报表,并设置了交易成员之间提供最新资信信息的定向通道。
在各国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在惯例上只能用于补充预期之外的准备金不足和资产结构的临时性调整,若商业银行长期依赖向中央银行借款以满足盈利性放款和投资的需要,将招致中央银行的处罚。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直接贷款或再贴现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支持,二者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
1)直接借款
商业银行可以将自己持有的票据、政府债券等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申请信用借款。中国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借款按期限和用途不同分为下列三种:第一,年度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或承担政策性贷款而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实际上,这部分借款是中央银行在年度内为商业银行增拨的可较长时期占用的基础货币。这部分贷款指标目前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
第二,季度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付或存贷款季节性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暂时资金不足。该项借款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也是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对这种贷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适当地发放这种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商业银行可反复借还使用。
第三,头寸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存款提取或借款需求突增情况而造成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这种调剂性借款的期限多在1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0天,金额相对较小,贷款次数较频繁。商业银行省分行可直接向中央银行省分行借款,但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规定的数额和期限。
2)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从而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央银行除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外,还对票据质量、期限及种类有严格要求,并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限额。美国12个区域的联邦储备银行通过贴现窗口对商业银行提供三类贷款:一是短期调整贷款,帮助商业银行解决存款意外流出或其他突发原因引起的短期流动性需要,通常是隔夜借款;二是季节性贷款,协助小银行解决存贷正常季节性变化产生的资金需要,如主要为农业或旅游业服务的银行通常符合借款条件;三是延期贷款,用于救助那些因存款持续外流而面临资金困难的银行。借款银行需提供贴现窗口认可的担保品,包括合格商业票据、美国政府债券等。
借款的资金分布不像存款那样分散,单笔借款的平均金额远远高于存款的平均金额,而且期限确定,因此借款的流动性需要无论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比存款集中。如果银行不能在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就会极大地丧失信誉。就这点而言,其流动性压力要高于存款。借款还面临相对较高的利率风险。存款利率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管制或同业组织的协调,相对稳定,而借入资金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与市场资金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当市场银根普遍紧张
时,借款利率将急剧上升,使借款成本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货币市场中的资金供给者对利率非常敏感,如拆借、CDs等均易受市场心理影响,市场利率预期上涨时可能要价很高。借款还可能遭遇信贷可得性风险。当资金紧缺时,市场上资金有效供给不足,银行的借款需要难以得到满足。尤其是当银行遭到财务困难,急需大量资金时,却可能由于其信用等级下降而很难借到资金。例如,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在扩张贷款时大量借入资金,其中CDs、欧洲美元存单、商业票据和隔夜借款等易变负债占总负债的64%,后该行陷入经营困境,其筹资能力骤然下降,银行同业中止对其贷款,并拒绝购买新发行的CDs,迫使该行不得不向美联储申请巨额借款,结果失去了存款人的信任。
借入资金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借款的成本也相对昂贵。虽然没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要求,但借款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同时,借款银行除需支付利息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融资费用,尤其是金融债券的发行费用较高,包括前端费用和期中费用,前者有承购手续费、差旅费、通讯费、印刷费、上市费用、律师费等,后者则是债券管理费、付息手续费、还本手续费和其他服务费等。从上述角度看,借款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比存款管理更为复杂。借款能够提高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率,但同时也对银行的负债管理提出了挑战。
1.确定借款的适度规模
银行首先要科学地预测流动性需要量和存款量之间的资金缺口,保证借入资金能够合理使用,避免资金闲置,同时也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成本,如果成本较高则不宜过多借款。银行借款量须以自身的清偿能力为度,避免为填补资产超负荷扩张形成的营运资金缺口而过量借款。如果利用借款所承担的成本与风险过高,则不应考虑继续利用借款渠道,而应通过调整资产结构的办法来保持流动性,或者通过进一步挖掘存款潜力扩大资金来源。由于借款不是一个稳定的筹资渠道,小银行通常对借款持谨慎态度,更多地采用保守型的资产转换策略,也即依靠二级准备维持流动性。大银行由于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凭借其实力和信誉以较低价格大规模筹集资金,故常采用主动借入资金的进取型策略。更成为普遍的选择是在两种策略间综合平衡,确定适度借款规模。
2.安排合理的借款结构
银行在选择借款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各种借款来源的相对成本。利息成本是借款的主要成本,但非利息成本也不容忽视。银行需要测算各种借款方式的实际成本,寻找便宜的资金来源。
2)借款的风险因素。其一是流动性风险,银行要有计划地将借款到期时间和金额分散化,以减少流动性需要过于集中的压力;其二是利率风险,银行管理人员必须有丰富的市场经验与知识,反应灵敏,能够对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并作出恰当反应;其三是信贷可得性风险,经验显示,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和欧洲美元市场对借款人的信用品质变化十分敏感,当银行风险过大时,价格就会急剧抬升,贷款甚至可能遭到拒绝。
3)所需资金的期限长短。同业拆借、回购协议适合应付紧急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金融债券的发行成本虽然较高,但可以满足银行更长时期的资金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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