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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令

概念

     "涨价令"是指各地政府在对房地产限价令执行过程中,把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接近去年房价年均增长幅度的标准引发各界争议—10%的价格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涨价令涨价令


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一表述,要求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并不是仅仅是那些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房价过高的城市,而是全国600多个城市。

  截至2011年3月25日,离一季度的大限只剩下一个星期的时间,仍只有银川、太原、贵阳、昆明、佛山、岳阳、沈阳、丹东、榆树9城市和山西省的22个城市公布了控制目标,多数为二三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均无动静。公布的比例仅占全国600多个城市的5%左右。

  而在广东,尽管2月25日召开的广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就已明确要求各市提出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截至目前,公布的城市也仅有佛山一个。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彭澎表示,迟迟不公布年度房价目标,反映出地方政府怕做“出头鸟”的心态。“中央并没有给地方一个明确的目标,而要求各市自己定。这就让大家心里摸不准了。定得太严怕完不成,太松又怕中央不满意”,所以就拖着迟迟观望一下。

原因分析

  之所以部分二三线城市先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也是因为这些城市房价相比一线城市本来就不算高,因此即使公布了,也不会成为众矢之的。而那些房价“领头羊”们,就不敢轻易公布了。“地方政府现在是一种博弈心理,都不愿意自己吃亏。 中央要求地方自己定目标,然后由中央问责,让大家心里都摸不准。目标定的太严怕完不成,太松又怕中央不满意。这次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任务,不仅是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的一场博弈,也是各城市之间的博弈。

“土地财政”制约控房价积极性

   实际上,这种现象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此前,“新国八条”明确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在2月20日前出台限购令。但截至2月22日,正是出台限购令的城市也仅有11个,仅占到明确要求的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大约1/3,而那些没有明确点名的“房价过快上涨城市”更是没有动静。

  彭澎表示,虽然中央强调了要约谈、问责,但地方政府违规和抵制中央政令的成本还是太低。“对地方官员来说,最怕的就是丢乌纱帽,其次是将相关收入收缴国库,但这些措施目前都没有使用,所以大家都在赖,也都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目前,是时候动真格出台一些刚性的惩治措施。”

  此外,一直以来地方都依赖土地财政,都不太愿意去控制房价。只要这一状况仍未改观,地方政府就很难积极去调控房价。彭澎建议,应考虑进行分税制改革,并全面、尽快推行房产税,让地方政府通过收房产税取代土地出让赚钱,才可能提高控制房价的积极性。 

各地回避“住房支付能力”

  具体从已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来看,大多都是与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例如,太原和佛山提出,今年新建住房的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银川、昆明则将房价涨幅目标控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范围内;贵阳强调房价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9.99%)。

  公开资料显示,银川、太原、佛山、贵阳和昆明今年的GDP预期增速分别为12%以上、13%、12%、17%和13%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分别为10%以上、10%、10%、15%和10%以上。也就是说,这样的房价控制目标给今年的房价上涨幅度大多预留了10%以上的空间。

  而根据“新国八条”规定,各地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上述城市均“回避”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一项。

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这不是从控制目标变成了涨价目标了吗?现在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对于目前一些城市出台的调控目标,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佛山为例,经过几年的快速增长,佛山房价已经处于高位。在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还制定12%以内的涨幅,显然不合理。一二线城市应该维持稳定的房价,最好能出现小幅下滑,这才是比较合理的。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认为,城市房价调控目标跟GDP等数据挂钩,暂时还是容易让购房者接受的。但是具体而言,大中城市和二、三线城市还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房价调控目标。而不应该简单地与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否则将严重削弱楼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此外,中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在目前已经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中,对于房价这个概念并无确切定义。部分城市规定中是“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另外一些则是“新建住房价格”。在她看来,这样的表述很容易给部分人留下“文字游戏”的空间。

 
建议
可纳入“房价收入比”作参考系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谈到了地方政府的苦衷,对于调控房价,地方政府可用的手段本来就不多。利率、税收等手段都不是地方政府所能控制、使用的。既然手段不多,对自己所能控制的目标到底该定多少,自然得多加考量了。而中央并未明确房价调控的标准,让地方政府无所适从。

  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3个标准应该形成一个综合指数,房价控制目标才会比较合理,但现在没有一个城市搞出来,中央可以来做这项工作。

  要在“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上多做文章,杨红旭则提出了“房价收入比”概念。他认为,房价收入比是反映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杨红旭所供职的易居中国近日发布了一项《2010年度全国房价收入比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房价收入比为7.76,三、四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普遍下降,多数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仍在上升。杨红旭表示,对于部分房价已经偏高的城市,单纯以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房价控制目标参照不尽合理,各地应尽快确立将房价收入比作为衡量房价是否合理的参照系,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应有所差异。 

支持观点

在2011城市观点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直言,房价控制目标不存在合理性问题,目标的设定因地制宜,与政策所要达到的预期有关。各省市设定的房价控制目标都无可厚非,因为量化的目标与当地政府对政策的预期相联系,只要预期清晰明确,控制目标就是“合理”的。

反对观点

“限价目标”要考虑市场预期
  虽然“国8条”中提到,“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大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并没有考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上海易居房地产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认为,如果居民无法承担目前的房价,那么即便房价增幅控制在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人们还是买不起房。另外,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不应该以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参照物制定标准。因为这种目标会给购房者带来房价将上涨10%的心理暗示。

  目前中央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已经不仅仅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更提出让房价回到合理水平的目标。因此,限制涨幅仅仅是房地产调控的一部分,让一些城市的房价出现理性回调同样是应有之义。 

各地涨价令幅度
上海

上海市政府昨日 (3月28日)称,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截至昨日,除了上海外,北京、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仍未掀开“底牌”。此前已有39个城市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但因这一目标普遍与GDP的增长目标挂勾,而被普遍质疑为“涨价令”。

  据了解,此前上海市政府公布的2011年GDP增长目标为8%左右。结合上海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上海房价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新建商品房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如按房价涨幅8%计算,则2011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控制目标为15350元/平方米。

  分析人士认为,上海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后,房价会被保障房价格所摊薄,上海房价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这应该不会有什么悬念。 

其他省市

 

省份 城市 控制目标
甘肃 兰州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9%
陕西 西安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不得高于15%
山东 济南 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山西 太原 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超过13%
海南 海口 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云南 昆明 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该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安徽 合肥 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宁夏 银川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内
辽宁 沈阳 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12%
丹东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同比涨幅控制在9%以下
广东 佛山 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GDP增长速度12%
吉林 榆树 房价控制目标则要求低于2010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50.5%
湖南 岳阳 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0%
贵州 贵阳 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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