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蒂格勒模型
一是认为强制力是政府的根本资源,利益集团能够劝说政府为其利益而运用强制力改善该集团的福利;
二是各规制机构的行为选择是理性的,他们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如果规制的供给能够与利益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行为的要求相适应,就能通过规制利益集团来增加其规制收入。
研究领域是产业组织。凯赛尔(ReubenKessel)及戴尔瑟(LesterTelser)都是这门课的同事,而最可喜的是科斯也在三年后加入了行列。然而,影响最深的,要属戴瑞克特(AaronDirector)了,是在1946年培洛林山学会(Mt.PelerinSociety)召开第一次会议时结识,并建立密切的友谊。他一直具有崇高的学术风范,坚强与独立的思考,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极为深入,常能直指一些广泛流行观念的虚浮与矛盾之处。他在法学院任教,和利维(EdwardH.Levi)合开反托拉斯的课程,因此主要的研究领域是反托拉斯经济学。由于戴瑞克特彬彬有礼的询问,而使修正观点或补强论证的情况,实在不胜计数。假如生在当年的希腊,一定称他为苏格拉底。
法国与德国这两个西欧重要国家,整体说来在现代经济分析的发展上贡献殊少。然而,这两国长期在数学上表现卓越,在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等方面,亦曾盛极一时。因此,它们在世界经济学的舞台上只能扮演次要角色,不应归咎于欠缺高超的科学能力。
同样地,人们也不能轻率地认定,这两个国家和英国相较,在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上有重大差异,因此对经济比较缺乏研究的兴趣。事实上,回顾经济学的发展,可以看到有好几个时期的进步特别快速,在理论上也是百家争鸣,而且延续的时间可能长达好几个世代。剑桥大学就曾有过这种盛况,从1890年——1940年,50年间几乎毫无间断;维也纳也在更早二十年前有类似的历史,而大概在30年代结束。芝加哥则从1930年迄今,也一直都呈现类似的蓬勃发展。能持续创出佳绩的时代,必定有一些能产生连锁反应的因素。所谓剑桥“学派”、奥地利“学派”或芝加哥“学派”,在名称上就显示并非只靠一位才俊之士昙花一现地带领一小群门生就能形成。刚提到德国与法国对经济学的发展贡献不大,或许有人会指出:像屠能(VonThunen)与高森或库尔诺,绝不仅只是次要的经济理论家,他们都具有高超的创造力。但就如在先前所说的,他们对自己同代的人并没有发挥任何影响力。其主要原因——至少对上述这两位德国人来说颇为贴切——应该就是他们在知识上的孤立。这种孤立让屠能耗去甚多宝贵精力去发现所谓由上帝赐予之公平工资的计算公式√ap,他甚至要求把此公式镌刻在他的墓碑上。高森的著作艰深无比,不是因为他的分析性质复杂,而是因为他的表达方式失之艰涩隐晦,令人难以卒读。库尔诺的书亦有类似的缺憾:尽管文笔流畅,可惜他用的数学语言,当时没有一位重要的经济学家能够理解。假如说科学工作是社会活动,那么发现却绝对不是。发现新理论或是从现有理论中发展出新方向,是一项难以理解的创造性活动,至少对而言是难以理解的。人们对于发现边际效用理论的为何是杰文斯(Jevons)与高森,而非小弥尔与其父——后两位的才华与能力皆毫不逊色——所知极为有限。
对效用理论为经济学专业工作者所采用,这是等到19世纪后半叶经济学成为学术领域正式的学科之后,边际效用的理论才能发挥作用。就算这种说法正确,还是无法解释,何以澳大利亚悉尼制币厂的年轻金属成份分析师(译者按:指杰文斯),或是并不起眼的德国小公务员,能够具有这样的观念。追索新观念的起源也许人们可以来谈一下有关经济学界新观念的起源。一般来说,人们可以将新的经济观念分为两大类:一是以批判性的态度检验其他经济学者的观念而得到的;另一种是直接设法解释某些实际现象。其实这样的分类并不是完全互斥,因为其他经济学者的观念或想法,其实归根结底也可能是指向实际现象,所以也会引导人们到那些实际现象。但尽管如此,相信这样的分类仍具有某些价值。让人们看看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晚期的两位大经济学家瓦尔拉斯与马歇尔。
瓦尔拉斯企图要建立一套一贯性的理论架构,以解释企业经济的本质。然而他那优雅的架构志不在解释任何可实地观察到的企业行为,唯一的例外,大概只有需求曲线呈现负斜率的现象——但即使这个观点也没有很清楚地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马歇尔则想要解释时间在价格形成及资源分配中扮演的角色,这是他《经济学原理》一书的主要贡献。他也对前辈经济学者的理论,提出许多改进或修正,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他界定了土地的要素(即土地的空间性关系以及气候的年度变化),这正是李嘉图所谓土地的原始与不可损毁的特性。不过,马歇尔的着眼点主要是解释经济现象,而不是修正前辈的理论。可以再进一步探究马歇尔这两方面的研究。他在提及时间因素在经济上的影响时,举出许多每天可接触到的实例,因而市场价格、短期及长期正常价格,都成为标准经济学理论的一部分。至于他对土地赋予新的定义相当精妙,把李嘉图土地所具实证内涵加以隔绝,但此一见解并没有对后来的经济学产生多大的影响。
持续的动力因此人们要问,一门科学是如何采纳新的观念?要答复这个问题,就得再回到科学工作中的社会性因素这个课题。一项新观念纵然其价值终能广受肯定,通常也未必能很轻易地被一个学科所采纳。新观念可能是探讨新事物,也可能是对熟悉的事物从新的角度来观察,但新观念的价值与用途,并非不辨自明,它们也没有任何标笺或光环可以彰显其价值。不论所发明的新观念有无价值,那些发明者常有的说法似乎没什么不同。因此,一位成功的创新者在提出一项新观念后,会发现到他的工作只完成了一半。事实上,可能还不到一半,因为别人对他的观念一定会有批评与误解,使他必须对新观念作更深入的努力。
(1)规制立法重新分配财富。施蒂格勒认为,规制形式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规制将财富在社会成员间转移的方式;
(2)立法者行为受其维持当权者的愿望驱使,即立法设计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3)利益集团为获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进行竞争。
随之而来的结果通常为:规制偏向于使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获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产者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较之消费者有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企业数量更少,并且企业可能比它们的消费者有更多同质性,花费较少成本即可组织起来。由于企业数量少于消费者,企业的平均收人高于强加给消费者的人均损失,因而生产者比消费者具有更强的行动激励。所以最后的规制结果必然是有利于生产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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