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卡特尔
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自愿采取的联合行动;
2、它是处于同一经营层次或环节上的横向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
3、 联合行动是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4、 协议的内容是共同商定价格;
5、其共同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
第一,横向价格卡特尔所谓横向价格卡特尔主要是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协议或协调各自的价格行为,达到获取垄断利润、限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共同提高或保持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条件;轮流进行低价投标;共同减少或限制进货,以保持高价或提高价格;共同降低价格以排挤同类厂商等等。横向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有严重危害的价格垄断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明文规定了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契约,以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贸易或商业竞争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克莱顿法》第二条对旨在形成垄断的妨害、破坏竞争的价格歧视,规定为非法。
第二,纵向价格卡特尔。 纵向价格卡特尔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美国法称作“纵向价格固定”,德国法称乃“纵向价格约束”。这种纵向价格卡特尔通常是由不同企业签定协议而产生,如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虽然表面看这样的协议并没有共同限制竞争的内容,但该种行为仍然会影响价格竞争机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就与本法适用范围内的市场相关商品或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一)价格卡特尔严重侵害了非价格卡特尔成员的合法利益。价格卡特尔会在市场上造成价格固定的结果,使非价格卡特尔成员难以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充分行使自已的自主定价权,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价格卡特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经营者联合涨价时,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经营者联合降价,消费者获得的利益也是暂时的,因为在价格卡特尔完成排挤其他竞争者之后,必然会抬高价格,牟取暴力。
(三)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价格可以起到调节生产和促进消费的作用。由价格卡持尔所形成的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市场需求和容量,这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阻碍生产技术的进步。通过价格卡特尔对市场价格进行垄断的企业,通常不注重对自身生产技术的提高,而是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保持其已经取得的垄断地位,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生产技术进步,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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