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所谓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理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白素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者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或者有充分的事由和证据应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立法与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于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造成国家或公民利益重大损失的;(2)枉法裁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3)多次枉法裁判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实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不高而作出错误判决,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1、划清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判断的行为,有些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本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本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见的限定。
2、正确处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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