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外延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犯罪。其中又包含了金融管制犯罪、货币犯罪、贷款犯罪、票证犯罪、证券犯罪、洗钱罪、外汇犯罪、保险犯罪八个方面的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一)大多以境外企业在沪投资管理公司或驻沪办事处名义进行犯罪。
九起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四起案件是以投资理财为名在上海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案件系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系台湾人,其与犯罪嫌疑人谢某相勾结,于2004年7月以香港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沪注册成立独资的上海讯汇投资咨讯有限公司后指使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徕投资人,承诺可以投入资金放大100倍从事外汇保证金、伦敦金交易,要求投资人将人民币保证金存入谢账户后,吴、谢再将人民币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境外为投资人设立的保证金帐户从事交易,经查,仅上海地区就有298名投资人被骗投入共计3200余万元人民币。
(二)犯罪手法以金融领域的违法运作为主
这些案犯除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外,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从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涉及的犯罪活动几乎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业务。如新西兰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吕某非法经营案,其于2002年12月在沪注册成立一 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3年4月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涉案总金额达100余亿元人民币。如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其采用与上海的三家公司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等手段,先后收取三家单位13亿余元人民币作为担保后,由新加坡某金融公司在境外向此三家单位在境外的关联公司提供外汇贷款,从中收取利息800余万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其先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外贸保证金方式向上海、山东、四川、云南等21家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三)大多以境外人员为主出谋划策
涉案18人中有境外人员共10人,分别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俄罗斯各1人,新加坡4人,以及一名台湾人。这些人均具有大学以上高学历,都有在国内工作留学和生活的经历,有较熟练的中文口语能力,熟悉国内情况等。有些人还有在境外从事金融业务的经历。他们在国内也积极物色那些高学历的年轻人加入管理层从事犯罪活动。如俄罗斯籍犯罪嫌疑人帝马从2002年始来沪留学,2004年研究生毕业后就以美国帕雷特营销有限公司名义在上海设立办事处,任首席代表,将办公地点设在上海西区某高档商务楼,其通过网上招聘和面试后录用了在国外有留学经历的犯罪嫌疑人左某任市场分析师及运营总监,随后又陆续招聘一些人员开始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通过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宣传广告,提供佣金分成、发展国内代理人等方式招揽投资者参与境外公司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8年3月其先后招揽境内投资者3600余人次,收取投资者支付的外汇保证金550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投资者交易帐户内的保证金皆为亏损。
(四)境内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一些境外机构办事人员清楚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名义成立的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国具有合法身份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因此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某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从2005年12月起,其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在境内寻找代理商从事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7年8月马通过在国内发展的20家公司和88个个人,共招揽500余名投资者从事黄金、外汇交易,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元。其中上海晨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员王乙成为代理商后,积极鼓动客户通过香港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黄金交易,并提供其私人银行帐户代收转划保证金,共招揽60余名投资者,收取保证金1100余万元,至案发多数投资者已亏损过半。
(五)私自设立“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
境外一些机构或个人对中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员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需要用汇而不被察觉的心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莫某、李某及陈某系新加坡私营企业欢裕公司员工。从2003年起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的指使,先后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地下钱庄非法活动。为那些从事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等人民币买卖业务。至2006年4月,涉及我国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总金额达53亿余元的资金,严重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六)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危害严重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总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亿之巨,个案最高的近100亿元,最少的也有上千万元,犯罪金额远高于其他的经济类犯罪,而受案人数达6000余人及有众多企业,且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工薪阶层,大多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为不法分子敛财提供了条件。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证的情况看,大多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资人6000余人,其中有部分企业参与,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案发后方知上当受骗,他们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要求讨回损失的财产,但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敛财后大多进行购车购房等高档消费,有些甚至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缴不到赃款,司法机关尽了很大努力追缴部分赃款也难以弥补巨大损失。
针对境外驻国内机构或成立的公司在国内从事非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金融稳定对中国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积极防范有些境外人员在金融危机时期在我国进行破坏性的金融犯罪活动。因此,对此类非法活动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确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和健全监管机制,不给他们以任何可钻的漏洞,为此建议如下:
(一) 建立建全有关规定
建立对境外驻中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公司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查。改变以往程序性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申请的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各网站要对客户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拒绝违法广告的传播,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有发放违法广告信息,除及时删除外,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金融、外汇监管部门要对个人及企业银行资金的异常进行加强监控,不仅要了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更要掌握其用途,发现存有问题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法制宣传及投资理财知识普及教育。
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向市民宣传中国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让市民了解有关法规,做到自觉地遵守。
其次,市民在投资理财前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不全权委托、不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上当,金融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单位通过非金融行业的地下钱庄进行借贷,外汇买卖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和教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由美国次贷危机在金融行业引发的这场危机已殃及整个世界经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纵观我国金融领域,在有关职能部门宏观的调控和监管下,多年来基本保持着健康的发展,但对近年来发生的新型金融犯罪情况要充分认识其严重的危害性,严防以待,引以为戒。
结合警匪类型和金融题材的《窃听风云》将于2009年7月24日隆重登场。本片是由《无间道》和《门徒》两大班底打造,刘青云、古天乐和吴彦祖“三大型男”领衔主演,紧密联系当前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深揭股市背后,直面金融犯罪。
在《窃听风云》里,对于金融犯罪的方方面面更是多有涉及,如大老板马志华(王敏德饰)久久不现真身,幕后操纵手下,第一桶金的不明来源,恶意操控股市,以及通过洗黑钱使资产合法化。这些剧情,在现实中不免让人会联想到此前因涉嫌洗钱入狱的某前内地首富,其一直被人质疑第一桶金的正当性后来又因操控股市,以及涉嫌在公海赌船上洗黑钱,最后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如此紧密的高度相似,可见《窃听风云》一如黄金时期之港片,在造梦的同时不忘隐射、讽喻现实。另据导演透露,此片不仅隐射了此一金融大亨,更是借鉴了诸多不法,以及涉嫌不法的金融大亨的犯罪/违规事实,最后融为一炉,全部被吸收到《窃听风云》里,投射在相关角色与行为上。那么究竟如何,不妨一一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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