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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

简介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比率是比较两种相互联系的统计指标时使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以分母指标的数值为1计算出来的。为了便于比较,一般采用分母数值小于分子数值的方法进行计算,这是指数指标常用的方法。将其应用到城乡收入差距指数上,就是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通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率来测算的。

计算公式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上式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表明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倍数关系。

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的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1.7。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以农村居民为1)逐步上升,由1990年的2.2、1995年的2.71、2000年的2.79扩大到2004年的3.21;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184.7元,仅相当于同年城镇居民的30.4%。

差距的真实状况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1年至今,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1〜2005年,该地区年均生产总值增长13.9%,高于同期全国3.8个百分点。2005年,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2.2%的陆地面积,10.8%的人口,创造了全国22.4%的国内生产总值、25.6%的财政收入和36.5%的进出口总额,人均GDP达28906元,约3530美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接近世界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2003年巴西俄罗斯的人均GDP分别为2754美元和2982美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大幅度增长。2006年,江、浙、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第6、3、1位,农村居民人均纯支配收入排第5、3、1位。2006年与1994年相比, 江、浙、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了2.73倍、2.61倍和2.52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2.17倍、2.30倍和1.68倍。2006年,江、浙、沪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依次为16138元、21030元和48080元,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65倍、1.74倍和1.94倍。但在上述高平均数背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越来越大。

差距不断拉大

对1978〜2007年江、浙、沪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指数进行综合分析,结果显示:江苏省从1981〜2007年的27年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的有19年,农村居民高于城镇居民的为8年。尤其是1997年〜2007年的11年间,一直是城镇居民增幅高于农村居民。

浙江省从1981〜2007年的27年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的有14年,农村居民增幅高于城镇居民的为12年,城乡相同的为1年。1998年〜2007年的10年间,除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相同外,其余9年都是城镇居民增幅高于农村居民。

由于上海市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官方可查到的数据是从1990年开始,因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对比状况的考察只能以1990年为100进行分析。1991〜2007年的17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有11年,农村居民增幅高于城镇居民的为6年。1998年〜2007年的10年间,有8年是城镇居民增幅高于农村居民。

从以上对两省一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指数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年数大大多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由此可以说,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从总体看,城乡差距呈逐渐拉大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自1998年以来,江浙沪基本上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这说明近10年来长三角地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原来的基础上仍在不断扩大。

差距持续上升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根据计算,浙江城乡合一的基尼系数,从1998年的0.342提高到2006年的0.409,江苏全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从2000年的0.3534上升到2004年的0.3655,虽然这些数据与全国相比小一些(2005年全国城乡合一的基尼系数0.452),但却呈不断上升趋势,并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胡祖光根据《浙江统计年鉴2004》上的资料,计算出浙江2004年城乡合一的基尼系数是0.3749,同时指出和纠正了《浙江统计年鉴2004》所公布的抽样调查资料中严重的资料误差,重新计算出的基尼系数为0.4783。并认为,“浙江统计年鉴上存在的问题在其它省份也可能同样存在”。

从城乡之间收入之比看,差距逐渐拉大

1978年以来,江浙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轨迹与全国基本一致,呈现出先缩小后扩大趋势。这期间因政策因素和价格因素,到1984年以及以后的个别年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曾有所缩小,但并没有改变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从1978年到2006年江浙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别由1.86:1、2.01:1和1.44:1提高到2.42:1、2.49:1和2.24:1,重要年份浙江的差距比在两省一市中一直最大。按照国际经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7倍为安全,2倍为基本安全,2.5倍有风险,3倍有重大风险,3.5倍及以上出现社会稳定危机。仅从官方公布的数字所计算的比例看,长三角已处于风险阶段。

实际上,表中的数据还不能真实反映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如果从现金和财产看,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更大。如从现金差距看,江苏城乡居民差距为3.1:1,考虑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隐性福利和优惠,这一差距可能达到4:1。从财产差距看,据调查江苏城市居民人均资产为7.86万元,而农民的人均财产大致为1.6万元左右,差距接近5:1。再如上海,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居民1995年的收入水平(7172元),落后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约九年。如果用城市中2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与农村中20%的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相比较,贫富差距就更加明显。如2005年二者的相对差距江、浙、沪依次为11.60倍、17.11倍和4.52倍,绝对差距竟分别达24527元、30033元和29380元,不论是相对差距或是绝对差距浙江仍均最大。可见,简单的平均收入对比并不能真实地反映长三角存在的过高城乡收入差距。

内部贫富差距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

从全国范围看,长三角地区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一直十分突出。 2004年江苏、浙江城市居民10%最低收入户与10%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分别为1:10.71和1:7.52,依次高出全国差距比1:5.30的5.41倍和2.22倍。上海的情况稍好点,也基本与全国持平,2001年已达到1:5.03。特别是江苏城镇居民内部的差距是全国的2倍多,差距比在全国最高。

从基尼系数看,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呈迅速扩大态势,江、浙、沪分别由1985年的0.1486、0.1500和0.1435,上升到2005年的0.3665、0.3136和 0.3204。

从农村居民收入不良指数和基尼系数看,内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

从基尼系数上看,2004年全国农民内部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3692,江苏、浙江、上海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375、0.3587、0.3,长三角地区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小于全国收入差距,且2004年以来有所下降,但总的看呈上升趋势。

从20%最低收入户与20%最高收入户差距比(不良指数)的变动轨迹考察,江苏从1998年的4.58倍扩大到2004年5.88倍,浙江从1995 年的4.97倍扩大到2004年的7.73倍,上海从1995年的3.89倍扩大到2005年的4.57倍,从表5看仍是浙江差距最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江沪自2003年以来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浙江却急剧上升。

若从江、浙、沪农民高低收入差距的绝对额看更是高得惊人,2005年依次高达8237元、12548元和11962元。尤其是江苏和浙江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相当大。如江苏的苏南与苏北相比,2004年苏南农民人均纯收入是苏北的1.7倍。浙江省25个欠发达县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约3992元,仅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65.1%。

2005年江苏、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最高与最低县市的差距比分别为2.61、2.50和2.06、3.12。进一步分析还发现,江苏省江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灌南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32倍,浙江省玉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泰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49倍。由此可见,简单的收入对比也不能真实地反映长三角不同区域间存在的过高城乡收入差距。

差距扩大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统计方法不科学

1.统计口径不一掩盖了差距程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和绝大多数学者在计算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程度时,只是简单地用“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因此,直接计算出的显性收入差距夸大了农民收入而缩小了城镇居民收入,掩盖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实际程度。

2.平均指标使用的单一性缺陷引致了高低收入差异。中国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衡量主要用平均指标,但随着高收入家庭特别是少数收入很高家庭的增多,对平均数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平均数不断偏离中位数。如2002年浙江城镇居民有62.8%人口达不到平均收入。2004年江苏有61.6%的城镇家庭和57.6%的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在平均水平之下。

3.调查样本确定偏差抬高平均收入。(1)调查样本缺乏代表性。现在使用的住户调查样本是上世纪80年代确定的,随着居民的收支结构变化,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过去确定的调查点(大、中、小城市,县城、镇、农村)以及各调查点样本户数的代表性大大降低。尤其是现有城乡住户调查不能有效反映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将常住城市本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作为调查样本的统计结果,与包括原有城市居民和农村转移到城市新居民在内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比无疑过高。(2)调查样本确定违背随机性原则。在对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和统计的实际中,为减少记账误差,在样本中抽取经常性记账户时,常常在愿意接受调查的居民家庭中抽取。而现实中愿意接受调查的居民家庭一般文化素质较高,在收入状况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对其记账数据处理的结果,难免抬高人均收入水平。

二、巨富增多抬高人均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个人投入的资本占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个人资本大幅度增加的同时,长三角地区巨富大批涌现。仅《福布斯》公布的2005年中国400名富豪中,长三角137位的财富可使1.3789亿长三角居民每人平均抬高1470元。

三、发展战略偏向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长三角工业化、城市化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本应把优先发展工业战略和城乡差别战略,调整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进而转向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上来,但在城市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在政策设计上却继续存在“城市倾向”。如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江苏1985年为12.6%,2001年降到6.6%,2004年则进一步降为4.3%。浙江2000年以来大致维持在8%左右,低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9%〜10%的水平。

四、分配原则偏向

在市场取向体制下,当市场追求效率时,政府本应把着力点放在公平方面,但却在宏观政策上仍向效率倾斜,继续用计划方式把资源从农村投向城市,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并即将推向两极分化境地。分配原则的偏向,实践中造成社会成员享有宪法意义上的生存与发展权在事实上不平等,突出表现就是公民受教育机会不公平和就业机会不平等,而这正是分配起点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五、再分配措施偏向

一是个人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现在开征的个人所得税、特别消费税和利息税调节力度十分有限,而且在征收环节上漏洞较多,征收税款占总税收的比重较小。

二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偏向城市。从政府教育经费支出看,2006年江浙沪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百分比分别为18.72、22.29和14.21,与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了0.35、0.54和0.03个百分点。再就浙江省来看,2006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只有2.31%,不仅与浙江2002年的2.55%相比进一步下降,而且低于2006年全国3.01%的水平,远低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到2000年达到4%的目标。同时短缺的教育经费在城乡间分配苦乐不均,在投入上向城市的高、中等教育倾斜。从政府对公共卫生经费支出看,不仅增长慢,而且同样偏向城市。2003年浙江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投入只占投入总量的16.0%,城市医院则占30.3%。可以说,目前政府财政不仅“抽肥”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而且“补瘦”职能的履行也发生了偏向。

六、社会保障差异

长三角地区城镇职工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为主体的制度体系,几经改革已日臻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看,除政府硬性规定必须参加的失地农民和在本地企业的就业人员,一般劳动者基本都未参加。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还远不及城镇职工医保的月筹资水平,很难谈得上是真正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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