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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商

在金融证券方面,从事经纪商活动的人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经营,他们的主要作用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证券转交给经纪人在交易所内买卖。经纪人对经纪商支付手续费,或称为回扣费。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经纪人不准向顾客提供有关证券交易的情况和消息,而经纪商则不受这一约束,所以经纪商在这些交易所较为盛行。提供情况和通报信息就成了经纪商们招揽顾客的主要手段。经纪商客的这一作用颇得顾客欢心。对于一些水平高的经纪商,证券商甚至会全权委托他们办理经纪商证券业务,他们也从中分享利润。经纪商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不同于证券商与经纪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经纪商也不同于证券商,证券商经营证券买卖业务,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证券买卖,而经纪商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交易,只起中介作用。
经纪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居间行为的特点,经纪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具有居间能力和所从事居间业务的专门知识;
(3)应当是具有商业道德、恪守商业信誉者;
(4)经纪商应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有一定的资金。
经纪商的权利
经纪商在居间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情形可被撤销经纪商身份。经纪商在居间活动中事有的基本权利是请求给付报酬。这项权利在居间活动促使合同成立后得以行使。
如果经纪商从事居间活动没有达到促成合同签订的效果,则无权请求给予报酬。报酬数额,事前有协议的,按议定数额给付;事前未议定的,按议定数额给付;事前未议定的,按照一般的习惯给付。报酬的承担,在经纪商受单方委托时,按协议由单方委托人承担;在经纪商受双方委托时,由双方委托人承担。
经纪商应承担的义务
经纪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1)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之义务。经纪商应将其所知的有关订约的各种情况,据实报告给各当事人。对显然无支付能力者或知其无订立该合同之能力者,不得为其媒介。
(2)对于委托人忠实之义务。经纪商应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之相对人合谋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如果委托人或相对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号,经纪商应承担此义务。同时,对存货数量、制作或保管技术、进货渠道等,凡有约在先者,经纪商均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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