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双轨制
养老双轨制 养老金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道。具体讲表现为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
2、养老保险长期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导致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难言沟通衔接。还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养老制度制定者,也是受益者,这种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改革的阻力。
3、所谓的“养老金双轨制”,养老金的多少只是表现。而背后,则是养老金计算方式、来源、管理等方面的不同。在计算上,企业职工是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机关单位则是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期间差别,可想而知。
养老双轨制
1、企业职工养老金,在某种意义上是“权利和义务”统一,要“收支平衡”,因而严控增长幅度;机关单位的养老制度,还留存计划经济色彩,国家财政负有“无限责任”,在国家财力增长的情况下,支付压力必然较小。而包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等,也都因起点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更加剧了“双轨”的差别。
2、养老金应该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而不是彰显在职时的身份差异。所以“养老金双轨制”必然要“并轨”,这是大势所趋,94%的网友认为“养老双轨制”不合理,可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共识。
3、“双轨”带来的问题,显而易见。谁不想有更好的待遇,所以企业人才流入机关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务员热”高烧不退的原因之一。“双轨”的“不接轨”,同样造成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之间流动的障碍,不利于流动、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造成了所谓“体制内外”的差别。
制定原则
1、这种“双轨制”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退休之后,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机关单位人员,都已经变成了“社会人”。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养老金是社会对劳动者的“反哺”,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是必要前提;从国家伦理看,正如歌曲中所唱的“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每个成员退离休后应得到平等回报。
养老双轨制
2、“养老金双轨制”问题,本身就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也正在解决的进程之中。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七连涨”可为例证,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陆续出台。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更重要的,还是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最终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普照每一个现在处于、或必将走入老年的人。
3、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此不少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一些公开场合多次呼吁,强烈要求废止“双轨制”。企业职工辛苦一生,一方面为国家战胜贫穷积累了资金,另一方面也梦想在“强国”中能安享晚年。退休金双轨制是对做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的严重不公,“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三倍,何以论公平”。
1、有网友表示同样是干部,为什么在企业的退休金拿得少,当公务员的拿得多,而且公务员工作期间还不用缴养老保险,一直以来中国养老体系实行的都是“双轨制”,即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退休工资。
2、 人为制造“双轨制”有失公平,养老、医疗等社保属于以公平为目的二次分配范畴,必须让二次分配尽快回归本意,人为制造“双轨制”有失公平。
退休双轨制3、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有天壤之别,养老金是每个人的“养命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对一个人一生贡献价值的评价。这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该注重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平,而不是拉大群体差距或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
4、养老保险要覆盖所有人口,中国正在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所有人、所有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待遇将一视同仁。
5、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了一部分人群,还有一些如机关人员的养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等,都没完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目前的工作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要求对所有人口全覆盖,并且要形成一个体制,不同类型单位相互之间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都可以转换,也就是养老保险“跟人走”。
配套政策
1、 健全覆盖城乡社保体系 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历年来,网友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渐高,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年年提高。
2、2010年10月党的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养老双轨制3、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跨省可接续。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
5、国务院会议决定,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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