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咨询服务机构
证券咨询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资信评估服务的专业
机构。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专业性投资和咨询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证券咨询机构业务相对比较落后,人们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存在价值尚缺乏充分认识。就国内证券市场而言,已建立的证券咨询机构多以调查、分析证券市场信息,提供证券分析意见等为主要业务内容,且以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过程中,许多公司已逐渐认识到证券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
《证券法》对证券咨询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设立证券咨询机构或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须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
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7、具备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咨询机构旨在向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专业性服务。为了避免证券咨询机构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建立投资者及客户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合理信赖,《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承担以下禁止性义务:
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等。
违反上述禁止义务的,应依照证券监管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性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业务许可和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接受政府、证券管理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外机构的委托,提供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方面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对策咨询服务。
2、接受境内外证券投资者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咨询。
3、接受公司委托,策划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方案。
4、接受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策划有关的证券事务方案,担任顾问。
5、编辑出版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料、刊物和书籍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出现,一方面适应了证券专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其作用是:
1、咨询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2、咨询机构可以为市场上的发行人、投资人出谋划策,帮助他们选择筹资、投资的最佳方案,减少盲目性,也减少了浪费。
3、可以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用事实、数据来引导投资者摆正投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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