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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

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针对某些侵权类型,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予以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

  (1)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的要件在法律上有着具体、明确的要求。特殊侵权的这一特征是因为特殊侵权责任中大多数责任的替代性,使得特殊追侵权行为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如公务、职务侵权,以及因为物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就表现出承担责任的“替代性”。替代性反映的是承担责任的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并不是对受害人发生直接的致害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间接的致害关系,如果责任人是以自己的直接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以一般侵权标准承担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这种特殊表现为该类条款只适用于某项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的责任条款,对其他侵权行为不普遍适用。


  (4)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事故侵权。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而言,即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与一般侵权也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①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②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方法,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③在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有一些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④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标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但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相关条目
  • 侵权
  • 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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