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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的、精神的、行为的三种基本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物


  物是指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一定的限制。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


  从具体实践上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资料。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


  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形成了民事关系以外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它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


  (1)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


  政府机关是国家经济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经济职能,同时也充当一般的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第一,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主要有以下方面:


  经济组织行为,是政府机构充当对市场进行培育、对市场要素进行组织和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组织者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经济调控行为,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经济运行达到某一种预期状态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经济监督规制行为,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


  经济仲裁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产生经济纠纷时,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关系和谐有序。


  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是指政府通过信息的公开、发布、反馈等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强制性的指导和影响。


  第二,政府经营性经济行为。


  政府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主要有:


  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经济组织使用的,并能给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国有资产的形成,表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经营介入。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政府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主要有资产投资行为和资产监管行为。国有资产投资行为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投资公司、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向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私人资本无力投资或不愿投资的部门,以及其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门。


  政府采购行为。政府机构作为经济主体,其交易和消费行为主要包括:政府是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机构购买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备而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部门为实现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或引导而进行的采购行为。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是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一般性的经济行为,是指所有市场主体都进行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包括市场主体进行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行为,这是经济主体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经济活动。


  组织性经济行为,是专指具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自身组织机构的活动。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设置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这也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环节。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信息、商标、生产经营标记、著作等等。根据载体的不同,智力成果可分为网络信息资源和一般信息资源。专利、商标、著作等以“纸面”为载体,为一般信息资源;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等精神产品以网络(无纸化)为载体,为网络信息资源。在当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网络信息具有高速、广泛传输的特点,使世界上形成了没有边界的信息空间。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将信息资源由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经济价值,由一般物化客体转化为具体经济关系客体时,它将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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