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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1)创造(新的事物或方法)

(2)创造性地发挥

(3)发现别人没有发现的某一种或几种自然元素或物质的组合。

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发明出来产品。分为有用发明和无用发明。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机器设备、仪表装备和各种消费用品以及有关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的创新和改造,均属于发明。  

发明不同于科学发现,发明主要是创造出过去没有的事物,发现主要是揭示未知事物的存在及其属性。   

发明是新颖的技术成果,不是单纯仿制已有的器物或重复前人已提出的方案和措施。一项技术成果,如果在已有技术体系中能找到在原理、结构和功能上同一的东西,则不能叫做发明。   

发明不仅要提供前所未有的东西,而且要提供比以往技术更为先进的东西,即在原理、结构特别是功能效益上优于现有技术。发明总是既有继承又有创造,在一般情况下大都有先进性。   

发明必须是有应用价值的创新,它有明确的目的性,有新颖的和先进的实用性。发明方案既要反映外部事物的属性、结构和规律,又体现自身的需要。发明者创造出新产品、新工艺前,已在观念中按功能要求预构所设计的对象,并在发明过程中不断地按优化的功能目标来完善其方案。   

发明又区别于实际生产和工程中的现实技术或现场技术。发明要有应用前景和可能应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一项发明能否被应用于生产过程或工程活动,还取决于它是否能纳入已有的技术系统或引起已有技术系统的革新,以及资金、设备、人力、材料、管理和市场诸方面的条件。有了发明,未必就一定有相应的产品或工艺,未必就能解决生产和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只有把发明转化为产品研制、工艺试验,转化为技术革新、试生产、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才能成为现实技术。   

科技发明多出自欧美,将这些发明“物化”为新产品或试制品,也多出自欧美人之手。然而,将新产品或试制品最终变成值得批量生产的商品,并推向市场的“最终阶段”工作却大多是由日本人完成的。   

有调查机构对20世纪全世界的新发明数、新产品化数、新商品化数做了一次国际比较,其结果是:第一,出自美国的新发明数达29项,出自欧洲的新发明数达11项,而出自日本的新发明数为零;第二,出自美国的新产品数达30项之多,欧洲为6项,而出自日本的新产品数仅为两项;第三,出自发明最多美国的新商品数却只有6项,欧洲只有两项,而出自发明为零的日本的新商品数却多达24项。   

这说明欧美人虽然擅长于发明,在一定程度上也擅长将发明“物化”成为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却往往未能将发明创造“进行到底”,真正实现熊彼特所定义的“创新”的全部内容,即开发新商品、新市场、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原材料供应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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