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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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