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百科  > 所属分类  >  黄金   
[0] 评论[0] 编辑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通知

2011年12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挂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或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过程

11月18日,国务院38号文件下发,其中要求所有内地的金融投资交易所必须经过国务院统一批准。但多数涉嫌违规的“山寨”黄金交易所依然“顶风作案”。

  此次,五部委《通知》提出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或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

  《通知》还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通知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 安 部 工商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反担保    下一篇 中国黄金法律体系

相关标签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