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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List Securities / Float an Issue)

什么是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该证券的发行人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同时由证券交易所依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的证券,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场内交易的桥梁。证券上市还确立了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自律监管关系。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证券上市的优点

  1、在一个有次序的市场内交易。

  2、流动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价格决定过程。

  4、交易数量与价格准确而连续。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6、严格规定保障投资人权益

证券上市的意义

  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中间环节,对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投资者来说,证券上市方便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而且有利于减少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成本。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券上市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上市公司的筹资能力。当然,证券上市也有利于证券管理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

  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

  种规定,在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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