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
什么是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
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码标价的要求
明码标价主要有三种:
一是销售工业品和食品采用价格标签;
二是收购农副产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挂价格牌或张帖价目表;
三是一些大件体重的商品在实物上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按照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比如: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时,不按照要求写明商品的价格;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等等,均属于处罚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指《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按照行业来看,从事零售业务的,标价签应注明产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等等。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标准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处罚规定第11条第(2)项规定其为价格违法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也是《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4、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为了避免本条例列举的不周全,也为了使处罚规定能够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新的表现形式,处罚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了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兜底条款。
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42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处罚规定没有必要细化。只是出于细化这一违法行为的需要,处罚规定第11条对其法律责任也作了衔接性规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而获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据处罚规定第1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多收取的价款如果可以退还,应当限期(或者公告)退还给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才可以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
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码标价的要求
明码标价主要有三种:
一是销售工业品和食品采用价格标签;
二是收购农副产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挂价格牌或张帖价目表;
三是一些大件体重的商品在实物上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按照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比如: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时,不按照要求写明商品的价格;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等等,均属于处罚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指《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按照行业来看,从事零售业务的,标价签应注明产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等等。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标准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处罚规定第11条第(2)项规定其为价格违法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这也是《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4、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为了避免本条例列举的不周全,也为了使处罚规定能够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新的表现形式,处罚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了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兜底条款。
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42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处罚规定没有必要细化。只是出于细化这一违法行为的需要,处罚规定第11条对其法律责任也作了衔接性规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而获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据处罚规定第1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多收取的价款如果可以退还,应当限期(或者公告)退还给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才可以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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