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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瓦格纳

阿道夫·瓦格纳思想
阿道夫·瓦格纳税收思想
  (1)税收定义。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租税,从财政意义上讲,就是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公共团体的 事务性设施的一般报偿,依据一般原则和准则,以公共团体单方面所决定的方法及数额,强制地征自个人的赋课物;再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说,所谓赋税,就是满足 财政上的必要的同时,或不同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国民财富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为目的所征收的赋课物”。
  (2)赋税体系。瓦格纳从他关于税收可以矫正个人所得和财产分配的思想出发,设计了所谓理想的租税体系。
  (3)税收原则。为了更好的制定和实施他的社会政策税收的目标,瓦格那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
①财政收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税收弹性原则。 ②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和税种选择的原则。 ③社会正义原则。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则。 ④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原则。
  (4)税收转嫁。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持“相对转嫁论”的观点。认为税收能否转嫁,决定于市场交易中自由竞争的因素等条件,同时转嫁的方向及转嫁的程度,不但事先难以预测,而且事后也难以调查。
瓦格纳法则
  1882年,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通过对19世纪的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美国的公共支出增长情况的考察,提出了“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或称“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又称瓦格纳法则。
  他认为一国政府的支出与其经济成长间,也就是政府职能的扩大与国家所得的增加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即随着国家职能的扩 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就要求保证行使这些国家职能的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日益充裕。事实正是这样,“公共支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经费增加的统计上,雄辩地说明这一点。”瓦格纳还认为,只要符合国家职能的要求,即使出现暂时的财政不均衡也无妨。利用公债举办公共事业是可行的,条件是它将来带 来的财政收入增加额能抵消这些公共事业的费用。
阿道夫·瓦格纳思想对国人的影响
  瓦格纳的租税原则论为理论构架,详细阐述了租税诸原则;在介绍租税的分类理论时,对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各种分类标准作了较详细的分析批评,并对两税的优劣作了较为公允的评价;在介绍租税系统理论时,分析了单一税理论的缺陷,历述了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种种税系理论,其中对瓦格纳按课税客体划分税种的税系理论论述尤详。该书原著出版于1905年,反映了19世纪末西方财政学的理论研究进展,受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理论的影响尤大。
  进人20世纪后,西方财税科学在中国的传播确实较上个世纪深人得多.西方财税理论,为人探讨税制改革问题提供了全新的理论依据;而西方财税制度,则对国人的税制改革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传播尚处于理论的最初引进阶段,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以下事实颇能说明问题:当时尚未见有国人自撰的财政学原理一类的书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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