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
什么是营业单位
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营业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出资人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因出资人的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出资人名称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人出具的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4)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验资报告;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资金数额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因出资人的经济性质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经济性质的,提交出资人经济性质的变更证明及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产权转让变更经济性质的,则提供原出资人与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购买方(即新出资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已清理或由其承担的证明;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营业单位的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营业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出资人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
- 1、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因出资人的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出资人名称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 2、营业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3、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人出具的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4)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营业单位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6、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验资报告;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资金数额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7、营业单位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因出资人的经济性质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经济性质的,提交出资人经济性质的变更证明及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产权转让变更经济性质的,则提供原出资人与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购买方(即新出资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已清理或由其承担的证明;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营业单位的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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