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
1、名义利率限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贷款和存款的名义利率进行控制,时而采取规定上限的形式,时而又采用规定某一百分比的形式。这种低的或负的及不确定的实际存款利率,压制了社会对金融中介机构实际债权存量的需求。同时,这些措施使间接融资表层化,限制了这一金融过程提供用于投资的储蓄的能力。存在贷款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时,只能依靠信贷配额来消除对中介机构贷款的过高要求。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往往偏低,某些利率还为特殊类别的借款人带来净补贴收益。
2、高准备金要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将存款的很大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放在中央银行,贷款组合中另有很大一部分由中央当局直接指定。同样,储蓄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还有一部分投放于低收益的住房债券。外汇汇率高估。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本币的稳定,往往将本币价值盯住一种坚挺的硬通货。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却无法同拥有硬通货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本币价值的高估。由于这种高估,汇率无法真实反映本币价值,国内商品的出口受到很大限制。于是,政府便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而且这种出口往往也只是限定在政府规定的具有出口权的企业之中,更多的没有出口自主权的企业,则得不到这种补贴,只能将出口商品交给有出口自主权的企业,企业无法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3、政府通过干预限制外源融资。在金融抑制下,政府对于外源融资进行控制,由政府决定了外源融资的对象。麦金农说,银行信贷仍然是某些飞地的一个金融附属物。甚至政府往来账户上的普通赤字,也常常预先占用存款银行的有限放款资源。而经济中其他部门的融资,则必须由放款人、当铺老板和合作社的不足的资金来满足。
4、特别的信贷机构。发展中国家还通过一些特别的信贷机构进行金融抑制。中央银行掌握了这一非常重要的资源,将廉价的信贷资源导引至不同的特别银行机构,这些银行机构依次以非均衡的低利率将资金用于促进出口、对小农户的信贷和政府想补贴的工业项目,如此等等。于是,这些银行机构就承担了部分政府的功能,中央银行的信贷也可以直接流向财政部,以弥补政府的预算赤字。
1、资本市场效率降低。任何加剧“金融抑制” 的措施,都会降低已被限制的由银行导向的资本市场效率,这种代价将特别大。因为如果减少总需求而产生了商品和劳务的总供给瓶颈,这种需求下降就是自我打击的。如果相对于总供给的商品和劳务总需求被减少,价格水平只会下降(或停止上升)。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价格也不能起到刺激供给、限制需求的作用。
2、经济增长迭不到最佳水平。麦金农强调,不管怎样,金融抑制看来极其可能阻碍最初的经济增长。因为通过提高储蓄倾向和资本形成的质量,货币改革能够刺激实际产量增长,这个观点已得到确认了。反过来,一个增长经济中的高增长率对储蓄倾向和获得货币资产的倾向的积极影响也是需要肯定的。虽然麦金农的理论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而且认为凯恩斯理论没有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实际,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否定了凯恩斯理论的全部。
凯恩斯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合意水平的前提条件是,投资等于储蓄。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出现了金融抑制,使储蓄很难达到最佳水平,金融动员起来的储蓄也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导致了投资不能等于储蓄的结局,最后经济也就达不到合意的增长水平,金融抑制影响了经济增长。
3、限制了银行体系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抑制论者主张,银行体系应该扩大,其边界是直到持有货币的实际收益加上提供银行服务的边际成本等于新投资的边际收益时为止。并认为这个金融天堂就在J点,也就是最优货币化点。一个有效的银行体系,可以将私人储蓄引向高收益的投资。然而,在金融抑制下,银行体系的扩展受到了限制,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边界,货币实际收益与服务的边际成本往往大于新投资的边际收益,银行业本身出现了缺陷,更无法引导私人储蓄向高收益的领域进行投资。
4、加剧了经济上的分化。发展中国家的另一个重要金融现象是汇率抑制,即高估本币价值。其结果是本国商品出口缺乏国际竞争力,限制了本国商品的出口。由于当局是通过金融抑制手段来支持出口贸易,低价从农民手中收购农副产品,但在出口时又给出口商以补贴,或者从有利于制造业产品这个角度来改变商品贸易条件,榨取其他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强制性储蓄,且无须做出补偿。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讲,内源融资使收入分配有利于城市中已拥有许多财富的富人。这样,使贫困的那部分受剥夺而更加贫困,使富裕的人在分配中受益而更加富裕,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在这里得不到体现。
5、融资形式受到了限制。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内部积累毕竟有限,于是,外源融资就成了一种被大家趋之若骛的权力,争取到外源融资的权力,就相当于拥有了一种稀有的金融资源,就相当于争取到了发展权。但是,金融抑制下对外源融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是采取限制措施的,只有一些政府认为极为重要的大企业才有外源融资的权力。限制外源融资的后果是,阻止了大批企业进行获得最佳生产技术的连续投资。
1.加快利率的市场化步伐。目前,在中国对利率突然全面实行市场化,可能还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人们考虑,利率市场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首先,将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因为农信社已通过多年的利率浮动,积累了一定经验,放开后,农信社可根据其信贷资金的供给情况与客户协商利率。
其次,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城市中小企业,而目前叫喊资金紧张的也正是这部分企业,尤其是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可以将信贷资金配置到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减少对效益较差企业的贷款规模。
再次,适当扩大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了逐步适应利率市场化,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权也要逐步扩大,增强其贷款过程中的灵活性。
最后,等关系理顺后全面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2.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市场化开放步伐较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不能适应。以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为例,中国缺乏监管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监管方法落后,监管预见性不够,一旦出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征兆,如果不进行管制,似乎还没有更有效的手段。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与熟悉WTO规则,学习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为金融业全面实现市场化做好准备。
3.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待所有机构。中国现在划分金融机构,往往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如人们常提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而且,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也是采取了一系列有区别的政策措施,如债转股、不良资产剥离以及较早实行的储蓄保值补贴等,都是尽可能地向国有金融倾斜,严重影响了非国有金融的发展,也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WTO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讲的是要对外资企业给予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事实上中国对不同的内资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不同的待遇。要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按公司法,统一要求金融机构。
4.减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负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进行了分离,但并不彻底,目前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仍然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例,农业银行目前仍要负担扶贫贷款,而且在其业务中占比不小。农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绝大部分都是由这部分扶贫贷款引起的。另外,政府还将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偏好的意志,通过金融部门进行了体现。如对4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债务进行债转股等,当然,日常工作中还难免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贷款等。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彻底分离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使商业性金融机构真正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1)《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工会财务会计百科全书》
(3)http://tjfx/t20050927_35621.htmwww.gd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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