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说
什么是交换说
交换说或称买卖说、利益说。它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
交换的概述
“交换”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
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
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编辑]交换说的研究
税收制度安排之所以必要,之所以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国家的存在,能够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个凡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收作为获得公共服务的补偿。这同商品交换一样,需求者要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供给者等价的货币。所以人们将这种取得公共服务的活动喻之为“交换说”,或称“买卖说”、“利益说”。交换俗称买卖,交换使买卖双方的社会福利增加,“交换说”等同于“买卖说”和“利益说”。自17世纪以来,随着民本主义的契约思想和民生主义的交换意识深入人心,这种认识日渐流行起来,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斯密和蒲鲁东等。
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向国家交税,无非是以税收换取和平安定的环境,获得由和平产生的社会福利。霍布斯的赋税思想就是“交换说”、“买卖说”“利益说”或“代价说”。为此,他倡导赋税平等论的思想,提出每个税收负担者所缴纳的税收应该与他从国家公共服务中接受的利益成比例。这就是霍布斯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制度应该如何安排的设想。斯密认为,国家应该承担三项义务: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尽可能保护社会每个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侵犯和压迫;建设和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如国防、司法、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等。要实现这些国家职能,就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和财政收入。人们要获得公共服务,就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税收。斯密关于征税依据的看法同霍布斯的认识是一致的,也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讲究等价、公平;同时,只有有购买能力的人才能进行交换,所以斯密坚持的纳税原则,即税收的制度安排是按照能力纳税的平等原则。“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根据这个原则,斯密将税基的范围确定为地租、利润和工资,如果任何赋税,只由这三者之一负担,都是不公平的。
萨伊是一位坚持“交换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他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效用就是服务,生产就是提供服务。人们购买产品,无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为了获得产品的服务。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属于无形产品,人们需要和消费它,就得赋税。“所谓课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供公共消费。”从“交换说”出发,萨伊提出税率适度、负担公平、有利国民道德、最少妨碍国民生产的赋税原则。交换讲究互利原则,国家不能过分强调共同需要,增加人们的税收负担;交换讲究等价原则,税收负担应该公平,最少妨碍生产;交换讲究自愿原则,国民应有纳税意识和纳税道德。在这个赋税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税基税率,才可以说是比较好的税收制度安排。
关于税收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交换说”作出了它认为自圆其说的解释。但是,人们认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是物质产品,不是由生产性劳动,而是由非生产性劳动生产出来的。所以公共服务产品尽管有效用(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如果依照“交换说”,一个没有价值的公共服务产品在交换中获得价格,在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有此认识的人于是认为,与其把纳税依据视为“交换说”,还不如把它作为“权力说”更有道理些。国家为履行其职能,必须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再分配,以获得必要的物质资料。
">编辑]交换说的总结
交换说是一种突破了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学说。人类劳动,不管它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都具有二重性;都一样地被区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生产公共服务产品的抽象劳动生产价值,生产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这同生产非公共服务产品的人类劳动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公共服务产品同非公共服务产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交换说”缺乏价值论的理论依据。“交换说”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下的理论产物。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公共服务产品同非公共服务产品一样,都是在交换的制度安排下满足人们的共同需求的。
参考文献
交换说或称买卖说、利益说。它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
交换的概述
“交换”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
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
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编辑]交换说的研究
税收制度安排之所以必要,之所以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国家的存在,能够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个凡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收作为获得公共服务的补偿。这同商品交换一样,需求者要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供给者等价的货币。所以人们将这种取得公共服务的活动喻之为“交换说”,或称“买卖说”、“利益说”。交换俗称买卖,交换使买卖双方的社会福利增加,“交换说”等同于“买卖说”和“利益说”。自17世纪以来,随着民本主义的契约思想和民生主义的交换意识深入人心,这种认识日渐流行起来,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斯密和蒲鲁东等。
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向国家交税,无非是以税收换取和平安定的环境,获得由和平产生的社会福利。霍布斯的赋税思想就是“交换说”、“买卖说”“利益说”或“代价说”。为此,他倡导赋税平等论的思想,提出每个税收负担者所缴纳的税收应该与他从国家公共服务中接受的利益成比例。这就是霍布斯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制度应该如何安排的设想。斯密认为,国家应该承担三项义务: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尽可能保护社会每个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侵犯和压迫;建设和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如国防、司法、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等。要实现这些国家职能,就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和财政收入。人们要获得公共服务,就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税收。斯密关于征税依据的看法同霍布斯的认识是一致的,也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讲究等价、公平;同时,只有有购买能力的人才能进行交换,所以斯密坚持的纳税原则,即税收的制度安排是按照能力纳税的平等原则。“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根据这个原则,斯密将税基的范围确定为地租、利润和工资,如果任何赋税,只由这三者之一负担,都是不公平的。
萨伊是一位坚持“交换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他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效用就是服务,生产就是提供服务。人们购买产品,无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为了获得产品的服务。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属于无形产品,人们需要和消费它,就得赋税。“所谓课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供公共消费。”从“交换说”出发,萨伊提出税率适度、负担公平、有利国民道德、最少妨碍国民生产的赋税原则。交换讲究互利原则,国家不能过分强调共同需要,增加人们的税收负担;交换讲究等价原则,税收负担应该公平,最少妨碍生产;交换讲究自愿原则,国民应有纳税意识和纳税道德。在这个赋税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税基税率,才可以说是比较好的税收制度安排。
关于税收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交换说”作出了它认为自圆其说的解释。但是,人们认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是物质产品,不是由生产性劳动,而是由非生产性劳动生产出来的。所以公共服务产品尽管有效用(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如果依照“交换说”,一个没有价值的公共服务产品在交换中获得价格,在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有此认识的人于是认为,与其把纳税依据视为“交换说”,还不如把它作为“权力说”更有道理些。国家为履行其职能,必须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再分配,以获得必要的物质资料。
">编辑]交换说的总结
交换说是一种突破了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学说。人类劳动,不管它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都具有二重性;都一样地被区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生产公共服务产品的抽象劳动生产价值,生产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这同生产非公共服务产品的人类劳动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公共服务产品同非公共服务产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交换说”缺乏价值论的理论依据。“交换说”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下的理论产物。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公共服务产品同非公共服务产品一样,都是在交换的制度安排下满足人们的共同需求的。
参考文献
- ↑ 1.0 1.1 李松龄.赋税的依据和原则:“交换说”与“权力说”(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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