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资产
什么是专用性资产
专用性资产(specific assets)的概念是由Benjamin Klein等于1978年在J Law & Econ发表的《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中首次提出。
专用性资产是指,只有当某种资产和某项特殊的用途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资产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它的价值基本上体现不出来,或者即使有价值,与为了获得这项资产所进行的投入相比,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受损失的。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所有者在和别进行谈判时“筹码”也就越少。
资产专用性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入。如果初始交易没有达成,该项投入在另一最好用途上或由其他人使用时的机会成本要低得多。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显然很重要,也就是说,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为支持这种交易各种安排就会出现。
在经济学中,专用性资产是指由特定的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通过特定的使用方法,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资产的专用性概念最早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人力资本时认识到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在研究就业过程中认识到人力资本的增长。加里·贝克尔(Gary S.Becker)在对劳动力市场激励框架的考察中明确地阐述了人力资本。雅各布·马尔沙克(Jacob Marschak)则在驳斥经济学家轻易接受和使用可替代性假设的同时,指出研究工作者、教师及管理人员与工厂和港口一样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性。波尼则证明了专用知识和工作关系的重要性。而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1932.9.27— )在进行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时,进一步指出:资产专用性有多种形式,包括人力资本专用性和物质资本的专用性。他把资产专用性分成五种类型:(1)场地专用性,它指为节约库存和运输成本而被排列的相互密切联系的一系列站点;(2)物质资源专用性,比如生产某零件所必须的专用模具;(3)以于中学方式获得的人力资本专用性;(4)专项资产,主要指根据客户的紧急要求特意进行的投资;(5)品牌资产专用性,包括组织或产品的品牌和企业的商誉等。
随着对专用性资产的研究不断深人,其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并从人力资本领域延伸至物质资本领域。专用性资产的特定用途导致了这类资产的价值随着其用途不同而不同,因此,在资产评估中不仅要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还应该根据资产业务对评估对象的具体用途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形成
专用性资产的形成,会使合约的性质发生“根本转换”。这种根本性转换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开始时的大量竞价局面并不一定表明在以后仍然会继续存在这种大量竞价局面。事后竞争有效与否取决于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由交易专用性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上的耐久性投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专用性投资,最初的赢标者相对于未中标者并没有取得任何优势。虽然在一较长时期内中标者可能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但这只是因为相对于竞争者而言它的标价一直具有竞争力而已。但是,一旦大量交易专用性资产投资发生,相互竞争的供应商就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中标者相对于竞争者拥有优势。即,在合同执行中开始时的大量竞价局面实际上转化为一种双边供应的局面了。因为如果持续供应关系被终止,经济价值会丧失。如果专用性资产被投入到其他用途,不仅供应商无法获得相同的价值,而且对于一个买方来说,如果他要另换供应商,他还必须诱使潜在的供应者进行相同的专用性投资。因此,双方勉力维持而不是终止交易关系的动力显而易见。对于经济活动的组织来说,这具有重要意义。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945)指出,只有和不确定性相联系,有趣的经济组织问题才会出现。当然不同的治理结构对扰动做出有效反应的能力上各不相同。而所有这些都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造成的,因此,面对要同时解决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需要,必须对不同治理结构的适应性特征进行比较制度分析。策略型不确定性归因于机会主义,这种机会主义被威廉姆森称为行为上的不确定性。面对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治理的主要问题就是寻找弱化这种行为不确定性的机制。
交易次数被用来表征专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当交易次数频繁时设计专门的治理机制是合算的。在不同交易的三个主要纬度上,资产专用性是最主要的。从最广泛的交易角度来推演公司治理的边界其内在逻辑也取决于资产专用性。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特征
专用性资产有两个显著特征:
(1)由特定的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
(2)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转到其他用途或由他人使用,则其创造的价值可能降低。
对于专用性资产,其专用性是指该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他人使用时损失其生产价值的程度。因此,一项资产的专用性与其转移使用后的生产价值损失程度成正比,当这种损失程度为零时,这种资产就成为了通用性资产。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分析
根据上述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可以推知,对于专用性资产而言,其专用性程度可以表现为该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强的资产专用性差,通用性强;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差的资产专用性强,通用性差。对于具有高度专用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特定用途,那么价值损失非常大。比如,计划建造一座展览馆,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改做酒店,就需要投人高额的改造费用;而对于高度流通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原来用途,价值损失基本上可以忽略。比如,货币的流动性最强,因此可以用于任何投资项目。
对于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引人美国经济学家劳伦斯·克莱因(Lawrence Klein)的“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即一项专用性资产在最优使用和次优使用上的价值之差。他认为,在资产具有专用性的条件下,交易的一方具有利用契约不完全性而去占用另一方准租金的动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对于专用性资产进行投资对交易方会产生事后的机会主义动机,通俗地说是敲竹杠行为。这实际上反映了专用性资产可以为产权主体带来超额利润这样一个事实。对一个企业而言,一旦专用性资产投资到位,就不能再假定其竞争对手仍然与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实现的经济利润中包含着这种专用性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可占用性准租)。但是如果这种专用性资产被重新配置于其他用途或者其他地域,那么不仅这种可占用性准租无法实现,就连其投资成本可能都无法收回。我们来考察一个例子:现有甲企业和乙企业,假定甲企业的A产品是乙企业B产品的重要原料。乙企业对A产品的需求扩大,甲企业需要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以扩大其A产品的产量,但是当甲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到位,开始正常运营不久,乙企业的B产品却在市场上销路逐渐下滑,造成对A产品需求降低,使得 A产品的生产无法实现专用性资产运营的规模效益,因而甲企业对该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蒙受了重大损失。如果需要对甲企业的这项专用性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师就应该必须考虑这种损失造成的资产贬值。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经常涉及的有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项目,一般都会遇到专用性资产的问题。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与委托方就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目的和用途达成明确、清晰的共识,并充分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法律、物理现状和具体的经济用途。尤其是对于专用性资产,看它们为目前产权主体创造价值的条件是什么,在资产业务发生后,这些条件是否还能延续。如果不能延续,则应考虑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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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资产(specific assets)的概念是由Benjamin Klein等于1978年在J Law & Econ发表的《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中首次提出。
专用性资产是指,只有当某种资产和某项特殊的用途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资产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它的价值基本上体现不出来,或者即使有价值,与为了获得这项资产所进行的投入相比,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受损失的。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所有者在和别进行谈判时“筹码”也就越少。
资产专用性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入。如果初始交易没有达成,该项投入在另一最好用途上或由其他人使用时的机会成本要低得多。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显然很重要,也就是说,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为支持这种交易各种安排就会出现。
在经济学中,专用性资产是指由特定的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通过特定的使用方法,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资产的专用性概念最早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人力资本时认识到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在研究就业过程中认识到人力资本的增长。加里·贝克尔(Gary S.Becker)在对劳动力市场激励框架的考察中明确地阐述了人力资本。雅各布·马尔沙克(Jacob Marschak)则在驳斥经济学家轻易接受和使用可替代性假设的同时,指出研究工作者、教师及管理人员与工厂和港口一样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性。波尼则证明了专用知识和工作关系的重要性。而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1932.9.27— )在进行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时,进一步指出:资产专用性有多种形式,包括人力资本专用性和物质资本的专用性。他把资产专用性分成五种类型:(1)场地专用性,它指为节约库存和运输成本而被排列的相互密切联系的一系列站点;(2)物质资源专用性,比如生产某零件所必须的专用模具;(3)以于中学方式获得的人力资本专用性;(4)专项资产,主要指根据客户的紧急要求特意进行的投资;(5)品牌资产专用性,包括组织或产品的品牌和企业的商誉等。
随着对专用性资产的研究不断深人,其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并从人力资本领域延伸至物质资本领域。专用性资产的特定用途导致了这类资产的价值随着其用途不同而不同,因此,在资产评估中不仅要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还应该根据资产业务对评估对象的具体用途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形成
专用性资产的形成,会使合约的性质发生“根本转换”。这种根本性转换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开始时的大量竞价局面并不一定表明在以后仍然会继续存在这种大量竞价局面。事后竞争有效与否取决于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由交易专用性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上的耐久性投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专用性投资,最初的赢标者相对于未中标者并没有取得任何优势。虽然在一较长时期内中标者可能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但这只是因为相对于竞争者而言它的标价一直具有竞争力而已。但是,一旦大量交易专用性资产投资发生,相互竞争的供应商就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中标者相对于竞争者拥有优势。即,在合同执行中开始时的大量竞价局面实际上转化为一种双边供应的局面了。因为如果持续供应关系被终止,经济价值会丧失。如果专用性资产被投入到其他用途,不仅供应商无法获得相同的价值,而且对于一个买方来说,如果他要另换供应商,他还必须诱使潜在的供应者进行相同的专用性投资。因此,双方勉力维持而不是终止交易关系的动力显而易见。对于经济活动的组织来说,这具有重要意义。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945)指出,只有和不确定性相联系,有趣的经济组织问题才会出现。当然不同的治理结构对扰动做出有效反应的能力上各不相同。而所有这些都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造成的,因此,面对要同时解决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需要,必须对不同治理结构的适应性特征进行比较制度分析。策略型不确定性归因于机会主义,这种机会主义被威廉姆森称为行为上的不确定性。面对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治理的主要问题就是寻找弱化这种行为不确定性的机制。
交易次数被用来表征专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当交易次数频繁时设计专门的治理机制是合算的。在不同交易的三个主要纬度上,资产专用性是最主要的。从最广泛的交易角度来推演公司治理的边界其内在逻辑也取决于资产专用性。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特征
专用性资产有两个显著特征:
(1)由特定的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
(2)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转到其他用途或由他人使用,则其创造的价值可能降低。
对于专用性资产,其专用性是指该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他人使用时损失其生产价值的程度。因此,一项资产的专用性与其转移使用后的生产价值损失程度成正比,当这种损失程度为零时,这种资产就成为了通用性资产。
">编辑] 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分析
根据上述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可以推知,对于专用性资产而言,其专用性程度可以表现为该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强的资产专用性差,通用性强;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差的资产专用性强,通用性差。对于具有高度专用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特定用途,那么价值损失非常大。比如,计划建造一座展览馆,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改做酒店,就需要投人高额的改造费用;而对于高度流通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原来用途,价值损失基本上可以忽略。比如,货币的流动性最强,因此可以用于任何投资项目。
对于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引人美国经济学家劳伦斯·克莱因(Lawrence Klein)的“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即一项专用性资产在最优使用和次优使用上的价值之差。他认为,在资产具有专用性的条件下,交易的一方具有利用契约不完全性而去占用另一方准租金的动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对于专用性资产进行投资对交易方会产生事后的机会主义动机,通俗地说是敲竹杠行为。这实际上反映了专用性资产可以为产权主体带来超额利润这样一个事实。对一个企业而言,一旦专用性资产投资到位,就不能再假定其竞争对手仍然与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实现的经济利润中包含着这种专用性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可占用性准租)。但是如果这种专用性资产被重新配置于其他用途或者其他地域,那么不仅这种可占用性准租无法实现,就连其投资成本可能都无法收回。我们来考察一个例子:现有甲企业和乙企业,假定甲企业的A产品是乙企业B产品的重要原料。乙企业对A产品的需求扩大,甲企业需要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以扩大其A产品的产量,但是当甲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到位,开始正常运营不久,乙企业的B产品却在市场上销路逐渐下滑,造成对A产品需求降低,使得 A产品的生产无法实现专用性资产运营的规模效益,因而甲企业对该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蒙受了重大损失。如果需要对甲企业的这项专用性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师就应该必须考虑这种损失造成的资产贬值。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经常涉及的有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项目,一般都会遇到专用性资产的问题。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与委托方就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目的和用途达成明确、清晰的共识,并充分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法律、物理现状和具体的经济用途。尤其是对于专用性资产,看它们为目前产权主体创造价值的条件是什么,在资产业务发生后,这些条件是否还能延续。如果不能延续,则应考虑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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