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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远期、期权和借贷之间的比较

一般来说,生产企业往往在金价高涨时做套期保值,锁定黄金价格,规避金价下跌风险,如果行情继续看涨,生产企业往往又会减少远期销售,解除黄金借贷。国际黄金生产企业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主要有:远期交易(Forward)、可延期交易(Deferred Gold)、黄金期权(Option)、黄金期货(Gold Future)、黄金借贷(Gold Loan)等。

  一、远期交易

  黄金生产企业的远期交易是企业与黄金银行(商业银行)事前订立以固定价格在将来某一规定时间销售黄金的合同。远期交易在场外进行,没有任何有组织的交易市场,此类交易的重要中心在伦敦(Loco London)和苏黎士(Loco Zurich)。合同中涉及有关成色、数量、价格、交割时间及交割地点等条款由企业和黄金银行自行商定。远期交易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黄金银行为规避风险,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现金保证或抵押(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等于黄金远期价格与即期价格(现货市场价)的差,并随即期价格的波动在合同期间不停地调整,如果即期价格下降,企业必须立即追加保证金或抵押,否则,黄金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并勒令企业偿还已有的损失。

  ㈠远期交易主要方式

  第一、远期定期销售。黄金生产企业承诺在今后某一具体日期交售黄金。

  第二、现货递延销售。黄金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后,只需提前一定时间(例如两天)通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交割,企业没有在特定到期日立即交割的义务。黄金银行允许交售递延的期限取决于矿床的有效开采期和企业的生产作业表现。但在递延期内要按合同到期当日的黄金租借利率继续计息。这种合同对生产企业来说,交割承诺比较灵活,特别是矿山投产的最初几个月对产出没有把握时,企业比较偏向于签订此种合同。

  第三、远期平价销售。黄金生产企业按固定的价格于将来分批向黄金银行交售黄金。

  ㈡远期交易价格

  黄金远期价格表示为即期价格加远期溢价。计算公式为:黄金远期价格=即期价格+即期价格×GOFO×天数/360.例如,1999年11月22日,黄金市价294.9美元/盎司,黄金6个月远期年利率(Forward Rates & GOFO=美元利率-黄金利率) 4.35%,则6个月的黄金远期价格为301.31美元/盎司。

  ㈢远期交易流程

  黄金生产企业和黄金银行达成远期黄金销售合同的同时,黄金银行向中央银行租借合同规定数量的黄金或用库存黄金在现货市场上售出,并将获得的现金投放到资金市场。远期交易到期日,企业交售黄金,黄金银行从资金市场收回本息,支付企业黄金交割现款,归还从中央银行租借的黄金并支付利息。可见,黄金远期交易和其他一般商品远期交易有着显著的区别。

  参与一般商品远期交易的双方主要是为了锁定未来交易价格,销售者通过远期交易避免未来价格下跌风险,而商品购买者通过远期交易避免价格上涨之风险。到期交割时,除非远期价格等于交割当日的市场实际价格,否则,参加远期交易者中总有一方没有达到预期的规避价格风险的目标。黄金生产企业远期销售和一般商品远期交易者的目的一样,也是为了规避未来价格下跌的风险,但交割当日市场金价高于远期价格时,也有不能以高于远期价格的市场价销售的机会成本。参与黄金远期交易的另一方黄金银行在交割当日市场金价低于远期价格时,不会因生产企业履行合同发生实际交割,而不能以市场价购买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因为,黄金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足以支付黄金交割现款和央行利息。另一方面,黄金银行参与黄金远期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以既定的价格在未来购买黄金(事实上,黄金银行收购的黄金归还了央行的贷款),而是为了获得一笔现金流量,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获得可能超过黄金远期升水和利息的额外收益,同时还可获得企业为远期交易支付的交易费。

  ㈣远期交易的风险

  第一、交易对象风险。交易的对象停止交易或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只能通过与信用可靠的黄金银行进行交易控制。

  第二、交割风险。黄金生产企业在到期日因某种原因无法按合同规定的交易数量向黄金银行交售黄金,黄金银行将不得不在现货市场购买黄金归还中央银行的黄金贷款。因此,黄金银行通常只对企业年产量的60%以内的黄金做远期交易。

  第三、金价上涨风险。如果金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远期交易溢价,企业将会产生不能以较高的市场价销售的机会成本。

  二、黄金可延期交易

  黄金可延期交易是为克服采用远期交易的不足,由黄金生产企业和黄金银行(商业银行)在央行支持下,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于90年代初产生的一种黄金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是企业与黄金银行签订的一种特殊的黄金远期交易合同。即远期交易到期日,如果市场价低于远期交易价,企业选择履行该合同;如果市场价高于远期交易价,企业选择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现货市场上销售,未履行的远期交易合同经双方修订后延期履行。修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黄金交易价格在原合同价格(最初的合同价格为黄金远期价格)基础上确定。新修订的合同到期日时再按前面的程序操作。这种可不断修订、滚动的远期销售方式叫做“黄金可延期交易”。当然,这种合同并不能无限期的滚动下去。黄金银行和企业签订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时要视企业的资源、可开采年限和信誉等规定滚动合同的最长期限,通常情况下为5年~15年。在黄金可延期交易期限内的最后到期日,合同价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现货市场价,企业都必须履行合同实际交割黄金。

  黄金可延期交易的运作程序与远期交易基本相同。生产企业与黄金银行达成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当日,企业向黄金银行支付议定的交易费。黄金银行以与企业达成的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并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央行贷款同等数量的黄金,在现货市场售出,所获得的现金在资本市场贷出。第一个到期日,如果市场金价低于合同价,企业不进行实际交割,重新修订合同,并支付黄金银行交易费。新修订合同中的金价为原合同价加到期当日的市场黄金远期交易升水。黄金银行在支付央行黄金贷款利息的同时与央行达成续借原数量的黄金合同,同时将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扣除支付央行的利息)继续在资本市场贷出。需要指出的是,此时黄金银行与中央银行达成的续借黄金合同,续借黄金的利率按续借当日的租借利率计,但计息的本金并非续借当日续借黄金的现货市价款,而是按黄金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扣除已支付央行的利息后作为续借黄金的计息本金。实际上,黄金银行与中央银行达成的也是一种可延期归还黄金贷款的合同。只要企业尚未进行黄金实际交割,黄金银行只归还央行黄金贷款利息,不偿还本金。在滚动合同期内,修订合同的到期日,若协议金价仍低于市场价,则继续按这一程序操作,直至市场价低于合同金价或滚动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企业履行合同实际交割黄金。黄金银行(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贷款本息,支付黄金交割现款,归还央行的黄金贷款本息。

  黄金可延期交易中,企业必须定期支付黄金银行一定手续费,以弥补黄金银行签订合同发生的费用及持有黄金的风险。企业以极少的代价(支付商业银行交易费)不仅能够规避金价下跌风险,而且在金价上涨时也不会失去金价上涨的好处;商业银行获得了企业定期支付的手续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运作时获得额外的溢价收益;中央银行获得了稳定的黄金租借利息。参加黄金可延期交易的三方共同收益,这是黄金可延期交易与其他套期保值手段的区别,也是黄金可延期交易的魅力之所在。

  当然,企业从事黄金可延期交易也可能在最后一个到期日不得不以低于市场价进行交割。不过,出现这种可能性的概率较小,因为黄金现货市场价格不可能持续多年攀升而不下降。

  三、黄金期权交易

  黄金期权交易于1982年10月在纽约的COMEX最先推出。一手期权交易合同额为100盎司。黄金期权按交易方式分为交易所期权和场外交易期权。交易所期权是标准的期权交易合同,在交易所内交易。场外交易期权是期权买方和发行银行之间的私人交易合同,不可转让。根据期权对有效期性质规定的不同,黄金期权和其他类型的期权一样,也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期权交易行情由交易所提供。

  黄金生产企业为避免金价下跌造成损失,在运用期权作为对冲工具时,通常选用购买“卖出期权”或“异价对敲组合期权”策略。

  ㈠购买“卖出期权”

  黄金生产企业购买“卖出期权”,获得以确定的数量、价格、时间销售黄金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例如,1999年10月29日1黄金现货价格300.20美元/盎司,某企业购入施权价为300美元/盎司的数份12月期的卖出期权,支付期权费7.10美元/盎司。如果到期黄金价格上涨,企业不行使其卖出期权,让期权逾期作废,按市场价格销售。如果到期日价格下跌,企业执行卖出期权,按300美元/盎司(施权价)销售黄金。为弥补期权费,只有金价下跌到292.90美元/盎司(300-7.10)以下,企业才有利可图。

  黄金生产企业通过购买“卖出期权”可有效地对黄金价格下跌进行保护,而同时又不会失去金价上升时获利的机会。不过,购买期权需支付期权费,对于给定到期日的买入期权,施权价越低,期权价格越高;卖出期权正相反。给定施权价,到期日越晚,买入期权和买出期权的价格越高。黄金生产企业运用期权作为保价措施,在价格下跌时寻求的保护越多,在价格上升时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少。因为给定到期日的卖出期权施权价越高,付出的期权费也越高。比如1999年10月29日,黄金市场价300.20美元/盎司,12月到期的卖出期权施权价330美元/盎司,期权费30.80美元/盎司。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生产成本、预期的最低利润目标、黄金市场的金价走势确定企业可接受的黄金最低销售价格如260美元/盎司,并据此作为施权价购进卖出期权,这样支付的期权费较少(1999年10月29日施权价260美元/盎司,12月到期的卖出期权期权费仅为0.30美元/盎司,也实现了预期的保价目标。

  ㈡“异价对敲期权组合”策略

  黄金生产企业的“异价对敲期权组合”策略通常是购买“卖出期权”的同时卖出相同数量和到期日、但施权价不同的“买入期权”。一般情况下企业确定一个可接受的最低价格作为施权价购买“卖出期权”,以保护企业免受价格下跌带来损失的同时,以企业预期的年度平均金价作为施权价出售“买入期权”,为支付购买“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提供资金。例如,某企业1999年10月29日购买12月到期、施权价265美元/盎司的“卖出期权”100手,支付期权费3000美元;同时卖出12月到期、施权价300美元/盎司的“买入期权”100手,获得期权费75000美元。在这样的期权组合里企业为保价不仅没有期权费的支出,反而获得了期权费72000美元。如果到期日市场金价低于265美元/盎司,企业执行卖出期权;金价在265美元/盎司和300美元/盎司之间,企业任由期权逾期作废;金价高于300美元/盎司,期权购买人行使期权,黄金生产企业必须以300美元/盎司出售合同规定数量的黄金。这样,企业的黄金售价就锁定在265~300美元/盎司之间。

  四、黄金借贷

  黄金贷款俗称“借金还金”,其历史已久。最初,这一贷款主要用于珠宝和黄金加工企业。金银交易人员向黄金加工企业提供短期黄金贷款。80年代开始成为金矿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泛大陆金矿有限公司(Pancontinental Mining Limited,1984年向梅斯西太平洋集团贷款6万盎司黄金用于开发该公司的帕丁顿金矿)首创。

  黄金贷款是以黄金作为贷款,且用黄金偿还的一种贷款方式。这是黄金具有货币和商品双重功能的基础上产生的黄金生产企业融资方式,因黄金借贷利率远低于货币贷款利率而受到黄金生产企业的钟爱和关注。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为黄金贷款提供了物质保障。但黄金储备作为外汇储备的性质意味着中央银行不愿意直接将黄金储备贷给黄金生产企业,并承担实际开发项目的风险,因而需要黄金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黄金生产企业为开发黄金项目向黄金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申请黄金贷款,黄金专业银行(商业银行)通过对黄金生产企业新开发项目的充分评估,如果项目在经济上可行且风险在预期的控制范围内,黄金银行(商业银行)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中央银行申请黄金贷款。中央银行因与这些风险绝缘而愿意提供黄金贷款。黄金银行(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黄金贷款后,通常按黄金贷款企业的要求将黄金在现货市场上出售,获得的资金转为借款人所需的项目开发资金。借款企业以项目未来生产出的黄金归还黄金贷款本息。

  因此,借金还金也具有锁定黄金价格、规避价格下跌的保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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