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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理论

关系契约理论概述
  契约(contract)是新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契约内容完全清晰,并在任何可能的状态下可以被证实,法律的执行有效,这是完全契约的理想类型。但是,现实中契约并非如此。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法律制度不可能十分完善,契约的设计也不可能估计到所有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契约的执行造成了困难,因此,诸多契约的执行都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合作性交易关系和法律之外的“人质、抵押、触发策略、声誉”等这些保障机制。由于标准契约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学者们提出了一个新的契约理论一关系契约理论。关系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作用。
  关系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在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均产生了较大反响。Williamson把关系契约引入交易成本理论,提出关系契约适用于解决由于专有性投资造成的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伴随着企业关系由竞争转向竞合,企业越长期合作也使得企业越来越依赖于关系契约。相比正式契约,关系契约具有诸多优点:第一,契约参与方比法院更容易监控对方采取的行动;第二,与法庭的有利行动与不利行动的两极判断不同,契约参与方的判断更加细微;第三,契约方可以根据法律不易观察的一些现象作出判断,如某些特别事件,并且关系契约可以随时间变化调整。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关系契约的研究相对滞后,有的甚至认为关系契约就是靠“拉关系”来维系的契约,把其等同于与正式法律制度治理相悖的落后治理方式。
关系契约的主要特点
  关系契约理论尚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关系契约理论的阐释和运用见诸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不同学科之间研究侧重点不同,并且不免冲突与相互矛盾之处,但总的看,关系契约具有如下特点。
  1.关系嵌入性(relational embeddedness)
  关系嵌入性是理解关系契约的出发点,“关系”是指契约得以发生的情景。契约服务于交易,而每项交易都是嵌入在复杂的关系中的,因此,必须将契约与其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才能理解契约的本来面目。关系契约中的交易各方并不是陌生人,他们大多数的互动发生在合约之外,不需要法院根据看见的条款来执行,而是代之以合作和威胁,交流与策略这样一种特殊的平衡机制。由于契约的关系嵌人型,契约总是在一定的语境下发生的,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意判断和合意内容才能够得到准确的解释和阐释。关系嵌入性决定了要从交易所嵌入的关系去理解契约,契约的执行依赖于合作性交易关系。
  2.时间长期性(extended duration)
  Macneil提出了契约两分法,即关系契约/分立性契约(relational/discrete contract)。分立性契约也就是古典契约理论,比如出售一匹马、一问房、一块土地或短期服务等等,其交易完全由法律来保障 。
  古典契约忽视现实和商业实践而更多倾向于象牙塔式的抽象,其以分立式交易为默认范式,将人从社会中脱离。与上述分立式交易不同,关系契约持续时间长,随着时间的延伸而继续,将包含未来不确定时期内的一系列“市场交易”。随着时间的延伸和关系的复杂化,关系契约可能涉及到其他人,比如供应商、客户、担保人和银行,因此,关系契约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超越了传统分立性交易的界限 ]。长期交易会促进和鼓励有效的交易,并且在长期交易所提供的合作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建立信任、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契约的长期性使得契约方可以寻求法律以外的保证机制,避免单次交易中的囚徒困境的发生。
  3.自我履约性(self-enforcing)
  与古典契约的交易完全由法律保障不同,关系契约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关系契约中包含着很强的人格化因素,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和其他补偿性技术来处理。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有性投资中敲竹杠(hold up)问题不可避免,而付诸法院解决此类问题可能引起更大的敲竹杠问题,因此,只有依赖于自动履约机制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胡萝卜”要代替法律执行这根大棒,就必须保证诚实要比不诚实能够带来更多收益,如果交易各方将交易关系持续到未来是有利可图的,诚实就是最好的策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影响承诺可信性的声誉就是重要的,商业关系的培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各自追求的目标。
  4.条款开放性(open terms)
  由于有限理性和较高的交易费用,契约双方对不确定的未来情况都希望保持弹性和灵活反应,从而并不在事前对于那些影响到商业关系或者需要向局外人证实的所有相关信息的所有未来结果达成一致。契约各方在某一发展阶段对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显性或者隐形的达成一致,换言之,对每一项事宜打算达成新安排的一般性基础将会在事前做出说明或者隐I生的存在着。由于需要在关系性合约中保持一定弹性,一般均同意对有关问题进行不断协商。事实上,这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非法律性”协议¨j。条款的开放性使得关系契约具有较强的柔性,但同时也要求双方未来合作的收益足够大,并且应该存在较好合作关系以降低契约协商中交易成本。
关系契约的执行保障
  关系契约中,双方允许契约中存在漏洞,而这种漏洞也无法由法律来弥补,因此,关系契约的执行不得不依赖于法律之外的保护机制。总结来看关系契约的执行保障有如下三种。
  1.未来合作价值(value of future relationship)
  关系契约得以执行的最重要保障来自于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于关系契约会长期延续,所以缔约双方都会相互握有一种双向的和自动的控制对方的能力。一方针对另一方违反契约条款的办法就是终止契约,不需要政府和第三方的干预。在契约伙伴清楚他们是相互依赖并互相握有“人质”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当然,此种终止合作有效即关系契约得以履行的充分条件就是存在一个足够高于残值生产成本的价格,以至于不履行契约的企业就会失去一系列未来销售贴现之和,而这大于不履行契约的财富增加。经济学领域文献中均把未来合作的价值作为关系契约执行的唯一保障,因此,诸多学者把关系契约等同为自我履约(Self-enforcing)契约,比如Baker即把关系契约定义为是指契约双方就一些第三方(如法院)无法证实的内容而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与正式契约依赖法院的执行不同,关系契约是依靠未来合作的价值来维系的。在关系契约设计时要让不履约的收益总是小于履约所带来的长期收益,人们诚实或诚实的表现要比不诚实带来更多的好处时,才会表现诚实。
  2.关系性规则(relational norms)
  关系契约的治理不仅依赖于对交易结构的事前规定和理性规划,还依赖于关系性规则,这些关系性规则包括社会过程和社会规则,与正式的制度安排一起,共同保证了关系契约的履行。关系性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和解决企业合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如专有性投资带来的敲竹杠问题,绩效衡量的困难等。
  关系性规则促进了对继续交易和合作的期望,激励了专有性投资,长期性合作带来的信任使得交易者更加关注长期利益,短期绩效评价不再重要。Dyer和chu研究发现关系性规则能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使双方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进行机会主义行为,因为机会主义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合作终止的损失,并且信任增加了双方共享信息的意愿,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Ferguson等也发现,关系规范(交流、公平、弹性等)对加拿大生物科技公司与其主要投资者之间的总体合作效率和绩效有积极影响。总之,这些关系性规则可以影响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创造、维护和促进伙伴之间交易的和谐,使得不需要第三方(包括制度与仲裁者)的加入而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诸多管理学者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了关系性规则的作用及其与绩效的关系,但是对于关系性规则的组成内容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例如,信任到底是关系性规则的组成部分,还是和关系性规则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中介变量。诸多学者直接把信任作为了关系性规则的一部分,GOLES通过对12篇关系性规则的经典文献的研究发现,信任、交流和柔性是最为广泛运用的三个部分。学者从Macneil的经典论述中出发,认为关系性规则包括柔性(flexibility)、团结(solidarity)和信息交换(information exchange),而这些关系性规则会影响信任水平,并通过信任水平来影响企业绩效。尽管存在争论,所有学者均认为信任在关系契约治理中起着核心作用。
  3.声誉(reputation)
  在关系契约实施过程中,声誉起着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在一个重复博弈中,一个人的行动时可以影响到他人的选择的,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他履约的能力,了解他的信誉状况,并由此决定与他的合作关系。由于声誉的作用,即使契约不完全,合作的结果仍然可以实现。比如,一个企业履约的情况被该行业中的其他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看到,当知道他的不履约行为时,很多企业就远离这个企业。这种声誉是企业的销售所必需的,如果企业机会主义行事,很容易丧失这种声誉。如果与一个有声誉的企业交易,与之缔结的契约会得到恰当的履行,并且,如果发生分歧,也会得到迅速的解决。
  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了声誉信息的扩散,然而声誉只有在具备共同价值和伦理的共同体内才能发挥强制执行机制的作用,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共同体内对机会主义的认识相同。如果一种机会主义行动受到一部分人赞同,一部分人反对,声誉机制很可能就会失效。
关系契约研究的主要领域
  关系契约理论受到了不同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从现有研究来看,关系契约研究主要涉及如下三个方面领域:
  表 关系契约研究主要领域

  1.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时,关系契约可替代正式契约
  在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形成,此时交易者之间只能求助于关系契约。Grief等人研究发现,在法律保障不可行时,关系契约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任何一方违约后将破坏彼此的关系并且各方不再能从交易中获益(导致交易的终结),当关系契约嵌入在一个社会网络中时,效果最好,因为同一网络中的其他主体会联合惩罚违约的一方。比较典型的就是中国、东欧在原有的计划经济转型后由于法制建设缺位,关系契约承担了补缺的作用。Johnson发现,在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关系契约是主要的治理契约形式,并且在转换成本较大、契约双方经由过去交易获取了较多对方信息时,关系契约效率优于法律契约。
  关系契约会带来锁定效应,交易的双方被限制于一个狭小的圈子内,双方长期合作会形成僵化的思维,降低信息的获取与传播效率,最终妨碍企业创新。并且关系契约会产生进入壁垒,不利于新的竞争者进入,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Wang等提出正式的法律契约固定成本高而边际成本小,而关系契约的固定成本较低而边际成本较高,再增加一个新交易的成本较高。因此,在市场规模较小时,关系契约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是当市场不断扩大时的关系契约应该让位于法律制度。刘仁军也提出关系性企业网络产生于中国独特的家庭文化,是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但伴随着中国的经济转型,企业网络业必须从关系型向契约型转变,实质就是从关系治理向契约治理的转变 。
  关系契约并不会完全让位于正式的契约治理,即使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欧美发达国家关系契约依然不可或缺,因为诸多情况下法律执行的成本远远超出了关系契约的执行成本。
  2.利用关系契约激励专有性投资的研究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如果当事人在交易中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就会被锁定在交易关系中。如果此时不存在一个可以在事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并且交易的细节也不能由第三方验证,专有性投资方就会面临“敲竹杠”(hold up)的风险。也就是说,做出专有性投资的一方,如果预料到自己的投资收益将要被对方分享,并且其不能通过契约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它就会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经济学领域学者们就利用博弈论方法来研究是否存在关系契约能解决此类专有性投资不足问题。
  Telser首先证明了在交易双方信息对稼的条件下,即双方对于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完全清楚,只是难以向第三方验证。此时,只要交易双方足够耐心,即陂不存在外在的监督和约束,关系契约也可解决单次交易中的专有性投资不足。Macleod等研究了时称府息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提出可通过两种方式激励代理人进行专有性投资:一是给代理人一个高的固定效率工资,如果发现绩效低于标准即终止合作;二是在每期根据代理人的绩效付给其奖励工资。
  Baker等研究发现专有性投资的所有权会影响到关系契约的执行,关系契约效率在资产是一体化还是外包情况存在重大差别,在资产的产出价格经常变化时采用一体化方式较为有效,但一体化情况下的高激励条款通常是不可信的,在非一体化条件下专用资产所有者利益可以得到保证,但是非一体化鼓励其增加产品在替代市场上的价值。因此一体化与否,即专用资产的归属权,将会影响到最优关系契约的维持。
  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关注不对称信息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如,当事人的类型(能力)为私有信息,绩效取决于主观评价等情况下的关系契约的激励。Levin研究发现关系契约可以很好的解决不对称信息的激励问题,因为关系契约的履行不依赖于完善的绩效评价,而取决于保持合作关系的未来价值大小,即只要双方合作的剩余要足够的大,契约执行就能得到保证 。Levin仅仅讨论了单向的信息不对称,即契约的一方拥有私人信息,Plambeck等研究了在双向信息不对称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假设,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的努力水平决定了新产品的品质,但双方的努力水平均不可观测,并且最终的结果不可衡量。结论显示,最优关系契约具有一种简单形式,在简单最优契约中各方的策略仅于本阶段收益有关。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建设能部分的观测到对方的投人情况,可以提高关系契约的激励效果。
  专有性投资激励的研究利用重复博弈方法探讨了关系契约的自我履行条件和契约的执行效率。此类研究把关系契约数量化,推导出各种情况的临界条件,深化了对关系契约的认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上述研究中最优方案的选择都是根据参与者对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得到的,也即现在和合作产生于对未来交易的期望,对交易伙伴的信任是完全基于计算性的信任。这些解释仍然是以理性人和经济效用最大化为基础的。而关系契约的形成维护所需要的“关系”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3.关系契约治理研究
  与关系契约激励的研究不同,管理学者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如何实现关系契约的治理作用,学者普遍认为关系治理是通过关系性规则来实现的。企业长期合作中,柔性、团结和信息交换等关系性规则得以建立,柔性可以增强对未来变化的适应性,团结有助于通过相互调整建立双边关系并且采取一致行动。信息共享使得双方愿意分享其有关计划与目标的私有信息,因此,有助于问题解决和相互调整。随着这些规则的建立,交易各方更加关注长期利益,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随着交易的进行和交易各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则会产生相应的互利行为和合作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关系性规则的作用和环境密切相关,因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阶段甚至参与者个体因素不同,起作用的关系性规则也不同 。Grifith研究了信息交换,柔性和团结等关系性规则对于全球供应链战略适应(strategic fit)的作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适用的关系性规则不同,在Et本有较多的信息交换可以提高战略适应,而在美国企业中不存在此关系,也就是,当关系型规则与供应链节点企业所处的文化环境相协调时,供应链的绩效最好 。邓春平等通过对日离岸软件外包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信任,交流,弹性(调整)三个方面关系规范中,交流对于关系治理最为重要。
  关系治理研究中的一个持久的争论就是关系契约治理与正式契约治理相互之间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替代关系,也就是二者是此消彼长的,一方作用的加强意味着另一方作用的削弱。信任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有时比契约和垂直一体化更有效,并且成本更低。过于严格的正式契约表示不信任对方,会对合作产生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契约治理与正式契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契约可以限制交易面临的风险,会促进信任的产生,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信任与合作会促进正式契约的执行效果,关系性规则将解决正式契约的不适应性,使正式契约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此观点,在面临剧烈的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时,明确的契约条款、修改契约和解决矛盾的程序,与灵活持续的关系治理结合使用,会产生更好的交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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