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司
香港金融司也称为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HKMA或金融司。
金融司在1993年4月1日透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为成立金融司,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融司,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融司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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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金融司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
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
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
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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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标
金融司的政策目标为:
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The HKMA situated at Two IFC
放大
The HKMA situated at Two 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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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融司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聘用条款聘请员工,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不过,金融司总裁及其员工仍为公职人员。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融司的日常运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维持货币稳定,即将港元汇率约保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达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决定有关的策略、工具及执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货币制度的稳定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有关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与其他有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有关的事宜
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操作有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建的安全与效率
与其他有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发展市场措施,以协助加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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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性与透明度
金融司在日常运作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标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并同时辅以问责性及高透明度。金融司致力促进货币与银行体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储备,以及发展与监察稳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建,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然而,金融司要有效履行职责,便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信心。因此,金融司以严谨的态度,履行向公众解释其政策及工作的责任,并尽力处理社会人士对金融司职责范围内所关注的事项。金融管理专员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因此金融司透过财政司司长向公众负责;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司的职权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制定,因此金融司亦透过立法会向公众负责。此外,金融司亦明白本身肩负更广泛的责任,就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司角色及目标的认识,并密切留意社会人士所关心的问题。金融司在执行日常工作及与社会保持广泛联系时,坚守尽力提高透明度及保持开放的政策。这项政策有两大目标:
在顾及市场敏感性、商业秘密及披露机密资料的法定限制的前提下,尽量使金融界及公众充分了解金融司的工作;
确保金融司能掌握社会脉搏,并对公众意见作出适当回应。金融司在透明度安排方面致力达致国际最高标准。
金融司与传媒保持广泛联系,并出版各种中、英文期刊及专题刊物。金融司的双语网站(www.hkma.gov.hk, you may also refer to Abercrombie Paris )除载有经济研究、统计资料、消费者资料及其他课题外,还包括金融司所有刊物、新闻稿、演词及简报会资料文件。金融司办事处设有资讯中心,分为图书馆及展览馆两部分,每星期6日开放予公众参观及使用。金融司亦举办年度公众教育计划,以透过讲座及资讯中心导赏服务向公众人士,特别是学生讲解金融司的工作。金融司每周专栏「观点」除载于金融司网站外,亦有多份香港报章转载。这个专栏的目的,是向公众人士阐释金融司不同范畴的工作。
一直以来,金融司逐步增加公布有关外汇基金及货币发行局帐目资料的内容及次数。金融司于1999年开始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央银行「公布数据特殊标准」计划。此外,金融司亦公布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自1996年起,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指引亦载于网站。
在保持具问责性及高度透明的过程中,金融司与立法会的关系相当重要。金融司总裁承诺每年3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报金融司各项工作及政策,并回答有关的查询。金融司一般会在5月份的简报会中,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金融司年报。此外,金融司人员亦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阐释及商讨特别事项,并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协助议员审阅条例草案。
谘询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就其对外汇基金行使的控制权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3(1) 条成立。该项条文订明财政司司长行使对外汇基金的控制权时,须谘询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为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他委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则以个人身分加入,由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委员各以本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获得委任,使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广受裨益。这些专业知识及经验涉及货币、金融、经济、投资、会计、管理、商业及法律等范畴。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与策略,以及发展金融基建等以外汇基金拨款进行的项目,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由于金融司的运作成本及员工支出亦是由外汇基金拨款支付,因此该委员会亦会就金融司的年度行政预算及金融司员工的服务条款与条件,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征询特别意见,亦会召开会议。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专责委员会,负责监察金融司特定环节的工作,并透过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报告及提出建议。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 2005年共举行了6次定期会议,讨论各项与金融司工作有关的事宜,其中大部分事项都已事先由有关的专责委员会作出讨论。此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5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于2005年5月18日推出的优化联系汇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表现,以及就薪酬与服务条件、人力资源政策及财政预算、行政及管治事务,向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 7次会议,内容涵盖披露金融司开支预算的资料、金融司在2004年的表现、2005年年度薪酬检讨、金融司《二零零四年年报》、持续运作规划、策略性规划事宜,以及金融司2006年的收支预算。金融司亦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审核委员会检讨金融司的财政汇报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够与具成效,并提交报告。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金融司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该等报表所用的组成项目与会计原则,并联同外部及内部审计师查核其所进行的审计范畴与结果。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3次会议。除定期报告外,委员会在年内审阅了一份有关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顾问研究报告,并评估有关准则对外汇基金帐目的影响。
货币发行委员会监察及汇报作为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支柱的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运作情况。该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确保货币发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运作、提出改进该制度的建议,以及确保该制度的运作维持高透明度。金融司定期公布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提交该委员会的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中国内地货币状况指数、总结余兑换安排及兑换范围内的市场操作、负债证明书与总结余之间的互相转移,以及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其对香港的影响。
投资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投资管理,并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就外汇基金的投资策略及相关事宜提供意见。
金融基建委员会监察金融司在发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建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融司履行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效率及发展的职责所采用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金融基建发展的检讨、推行检讨所衍生的项目及业务发展进度,以及财资市场公会的成立。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 4 ( 1 ) 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银行及经营银行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5(1)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以及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由金融司总裁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司的副总裁及助理总裁。总裁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向总裁汇报金融司各部门主要工作的进度,并就与金融司运作有关的政策事务向总裁提供意见。
金融司在1993年4月1日透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为成立金融司,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融司,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融司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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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金融司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
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
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
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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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标
金融司的政策目标为:
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The HKMA situated at Two 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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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KMA situated at Two 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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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融司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聘用条款聘请员工,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不过,金融司总裁及其员工仍为公职人员。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融司的日常运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维持货币稳定,即将港元汇率约保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达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决定有关的策略、工具及执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货币制度的稳定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有关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与其他有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有关的事宜
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操作有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建的安全与效率
与其他有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发展市场措施,以协助加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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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性与透明度
金融司在日常运作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标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并同时辅以问责性及高透明度。金融司致力促进货币与银行体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储备,以及发展与监察稳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建,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然而,金融司要有效履行职责,便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信心。因此,金融司以严谨的态度,履行向公众解释其政策及工作的责任,并尽力处理社会人士对金融司职责范围内所关注的事项。金融管理专员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因此金融司透过财政司司长向公众负责;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司的职权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制定,因此金融司亦透过立法会向公众负责。此外,金融司亦明白本身肩负更广泛的责任,就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司角色及目标的认识,并密切留意社会人士所关心的问题。金融司在执行日常工作及与社会保持广泛联系时,坚守尽力提高透明度及保持开放的政策。这项政策有两大目标:
在顾及市场敏感性、商业秘密及披露机密资料的法定限制的前提下,尽量使金融界及公众充分了解金融司的工作;
确保金融司能掌握社会脉搏,并对公众意见作出适当回应。金融司在透明度安排方面致力达致国际最高标准。
金融司与传媒保持广泛联系,并出版各种中、英文期刊及专题刊物。金融司的双语网站(www.hkma.gov.hk, you may also refer to Abercrombie Paris )除载有经济研究、统计资料、消费者资料及其他课题外,还包括金融司所有刊物、新闻稿、演词及简报会资料文件。金融司办事处设有资讯中心,分为图书馆及展览馆两部分,每星期6日开放予公众参观及使用。金融司亦举办年度公众教育计划,以透过讲座及资讯中心导赏服务向公众人士,特别是学生讲解金融司的工作。金融司每周专栏「观点」除载于金融司网站外,亦有多份香港报章转载。这个专栏的目的,是向公众人士阐释金融司不同范畴的工作。
一直以来,金融司逐步增加公布有关外汇基金及货币发行局帐目资料的内容及次数。金融司于1999年开始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央银行「公布数据特殊标准」计划。此外,金融司亦公布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自1996年起,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指引亦载于网站。
在保持具问责性及高度透明的过程中,金融司与立法会的关系相当重要。金融司总裁承诺每年3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报金融司各项工作及政策,并回答有关的查询。金融司一般会在5月份的简报会中,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金融司年报。此外,金融司人员亦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阐释及商讨特别事项,并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协助议员审阅条例草案。
谘询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就其对外汇基金行使的控制权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3(1) 条成立。该项条文订明财政司司长行使对外汇基金的控制权时,须谘询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为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他委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则以个人身分加入,由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委员各以本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获得委任,使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广受裨益。这些专业知识及经验涉及货币、金融、经济、投资、会计、管理、商业及法律等范畴。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与策略,以及发展金融基建等以外汇基金拨款进行的项目,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由于金融司的运作成本及员工支出亦是由外汇基金拨款支付,因此该委员会亦会就金融司的年度行政预算及金融司员工的服务条款与条件,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征询特别意见,亦会召开会议。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专责委员会,负责监察金融司特定环节的工作,并透过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报告及提出建议。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 2005年共举行了6次定期会议,讨论各项与金融司工作有关的事宜,其中大部分事项都已事先由有关的专责委员会作出讨论。此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5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于2005年5月18日推出的优化联系汇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表现,以及就薪酬与服务条件、人力资源政策及财政预算、行政及管治事务,向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 7次会议,内容涵盖披露金融司开支预算的资料、金融司在2004年的表现、2005年年度薪酬检讨、金融司《二零零四年年报》、持续运作规划、策略性规划事宜,以及金融司2006年的收支预算。金融司亦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审核委员会检讨金融司的财政汇报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够与具成效,并提交报告。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金融司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该等报表所用的组成项目与会计原则,并联同外部及内部审计师查核其所进行的审计范畴与结果。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3次会议。除定期报告外,委员会在年内审阅了一份有关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顾问研究报告,并评估有关准则对外汇基金帐目的影响。
货币发行委员会监察及汇报作为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支柱的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运作情况。该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确保货币发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运作、提出改进该制度的建议,以及确保该制度的运作维持高透明度。金融司定期公布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提交该委员会的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中国内地货币状况指数、总结余兑换安排及兑换范围内的市场操作、负债证明书与总结余之间的互相转移,以及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其对香港的影响。
投资委员会监察金融司的投资管理,并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就外汇基金的投资策略及相关事宜提供意见。
金融基建委员会监察金融司在发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建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融司履行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效率及发展的职责所采用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金融基建发展的检讨、推行检讨所衍生的项目及业务发展进度,以及财资市场公会的成立。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 4 ( 1 ) 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银行及经营银行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5(1)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以及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由金融司总裁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司的副总裁及助理总裁。总裁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向总裁汇报金融司各部门主要工作的进度,并就与金融司运作有关的政策事务向总裁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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