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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

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普惠制的产生
  二次大战后,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难以打破关税壁垒,贸易逆差巨大,负债累累。它们虽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最惠国待遇,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举行第一届会议,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经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但是,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定自己的给惠方案,每个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得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实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作用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③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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