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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税制结构理论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概述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综合考虑了商品税和所得税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理论避免了孤立看问题带来的缺陷。

  (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该理论研究了商品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的适当组合问题,特别是用差别商品税来补充所得税是否可取的问题。当个人间的差异仅仅体现在生产率上时,首先应考虑线性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差别间接税用于富人不成比例消费的商品或者增加总额补贴的规模,可能是可取的。再来考虑非线性所得税。明显地,非线性所得税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所得税的分配目标。这种情况下,统一的间接税是最优的,只要劳动和所有消费的商品之间是弱可分的效用函数。也就是说,所有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必须独立于休闲。不幸的是,该理论很难确定可分是合理的假定。

  从效率角度来看,最优税收组合要求的仅仅是总额所得税,而不用考虑商品税。从公平角度来看,总体上说,所得税和商品税都应该使用;但是,符合某些严格条件,在有最优所得税的情况下,商品税率的最优形式应该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有设计合理的所得税,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后来,也有经济学家证明,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的观点只是在没有不确定性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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