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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恩泰布尔税收思想

巴恩泰布尔税收思想概述
  巴恩泰布尔是英国近代经济学家,著名财政学者。代表著作是《财政学》(1892年)。巴恩泰布尔的财政学在继承古典学派的穆勒、洛克的英国财政利率体系中,比较接近亚当·斯密的学说,同时德国财政学对其影响亦很大。

  巴恩泰布尔的税收思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税收的定义。

  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赋税即个人或团体为履行权力而进行的公共活动,在财富方面被强制分担的贡献”。巴恩泰布尔进一步解释说,

  第一,所谓赋税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数额、方式、时期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的余地。

  第二,赋税为强制的公课,即使通过政府提供公共财产而获得利益,也不是因为纳税人纳税的结果,而是由于赋税的作用。

  第三,财富的缴纳不一定使用货币,也包括强制的劳动。

  第四,赋税向所有国民课征。

  第五,赋税是对国家设施的缴纳,国家具有独自的需要,为满足需要必须课税。

  第六,为国家征收赋税以便提供公共财产。
  (2)关于税收的本质。

  巴恩泰布尔认为,赋税利益说对赋税本质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由国家所提供的财货和服务的测定既十分困难又不现实,所以不能采用赋税利益说。他提倡“以最为人知,最为广泛承认的能力——财力作为课税尺度的原理”,这就是能力说。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均等负担应使均等能力的纳税人们所感觉的牺牲相同,能力不均等时,应规定不均等的课税额以达到这一均等牺牲的目的”。“但是,能力与牺牲这两个词之间稍有不同。能力使人想到的是纳税力这个积极的因素,牺牲使人想到的是由于纳税所受的损失这个消极的因素。前者由某种客观的标准测定,而后者则属于纳税人的感情,所以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主观的”。他认为,社会的最大幸福是使全体负担最少的牺牲,因此,有纳税能力的人们应加重负担,而对平均负担额以下的人免除纳税。
  (3)关于税负转嫁问题。

  巴恩泰布尔认为直接税不能转嫁,税负能够转嫁的是间接税。他分析了最为简单的货物税的转嫁情形。

  第一,税负由消费者负担。在资本自由运动的条件下,由于不侵害平均利润,货物税税额只能转嫁于商品,提高价格,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税负是由生产者负担。当垄断生产能够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时,因课税不能触及平均利润,课税额则有一部分将由生产者负担。

  第三,税负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当对某一商品征收货物税时,该商品的价格就要上涨,而价格上涨将使需求相对减少,结果生产者得不到高额利润,因此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让步,商定合理价格,消费者承担一部分税负。又由于课税价格上升的转嫁问题不仅是某一商品的需求的问题,也影响到其他商品的需求不得不使价格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既使流动资本的所有者不受影响,土地或固定资本的所有者却无法逃避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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