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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的定义
  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银行票据的种类
  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银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银行票据业务发展的特点
  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票据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二是票据本身的融资功能被逐步发现,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以市场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票据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

  四是票据业务集约化经营进一步加强,跨地区交易明显增加,转贴现的异地交易趋势使各地的转贴现利率趋于一致,基本维持在略高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水平,并随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同向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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