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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概述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DOCDEX ICC Publication No.811)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制定并于1997年10月公布实施的,2002年3月修订。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而引发的争议。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银行委员会于2002年3月修订时,将DOCDEX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其它的国际商会规则,包括《托收统一规则》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使更多的用户可从中获益,因而相应地将DOCDEX的名称也由原来的《跟单信用证纠纷专家解决规则》(Documentary Credi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Publication No.577)调整为《跟单票据纠纷专家解决规则》。

根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就信用证产生了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有关书面材料,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协商后,就如何解决票据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做出决定,称为DOCDEX裁定(Decision)。DOCDEX是传统的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快捷高效的票据纠纷解决方式。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第一条 争议解决服务

1、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 DOCDEX),适用于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包含的信用证事项,并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包含的托收事项,并适用于《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包含的担保事项,并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规则的宗旨是为如何解决争议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迅速的专家解决依据(“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争议的裁决根据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以及国际商会适用规则,包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规则”)。

凡提及“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最新修订本以及 “国际商会规则”适用文本,除非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家中心”(简称“中心”)作出。

3、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国际专家中心后,该中心将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保存的专家名单中指定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3名指定的专家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该裁决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4、除非各当事方同意,“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对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

5、在“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文件处理,即通过电讯或其他快速方式收到的通讯应能提供完整的记录。

第二条 申请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作“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争议的多个或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请书提交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申请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2)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裁决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担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

(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3、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支付凭证。除非按要求随附支付凭证,否则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条 答辩

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每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5条)。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应提供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答辩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2)相关申请书的日期;及

(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及

(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第四条 补充材料

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具体的补充材料,包括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及

(2)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3)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只有当“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 受理与拒绝

1、“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2、“中心”将确定“中心”必须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确定时间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书确认受理日后的30天,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天。

3、在有关受理或邀请函或任何通信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中心”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未经“中心”同意,将不予受理。

4、经事先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述情况,“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

(1)“中心”或专家小组认为提交裁决的事项与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无关;或

(2)就具体的形式和/或内容而言,不能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或

(3)在申请日后14天内,中心没有收到标准费用。

5、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提及的天数是指连续的日历日,应从有关的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标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有关日期的最后一天,或任何确定的日子是法国巴黎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巴黎第一个工作日为终止日。

第六条 专家的指定

1、银行委员会将保存具有丰富经验和渊博的“国际商会规则”专业知识的内部专家名单。

2、“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每位专家小组成员须声明其独立于申请书表明的争议各方。“中心”任命三位指定专家中的一人担任主席。

3、在审理全过程,专家小组对所有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4、任何一位指定的专家认为自己无力履行其职责时,应立即将终止应聘通知提交“中心”。当“中心”认为某指定专家无力履行其职责,“中心”应立即将辞聘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专家应立即将其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以及所有随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将此终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他专家。

5、“中心”将重新指定因根据本规则第6条第4款而辞聘的未到期的专家,不得延误;并将此事通知其他专家。

第七条 专家组程序

1、“中心”将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的补充材料一并提交专家小组。

2、专家小组将公正地独立地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或托收与《托收统一规则》,或担保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进行裁决。

3、如果专家小组认为必要,其主席可以要求“中心”邀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提供附加的信息和/或文件的副本。

4、在他们确认收到将进行裁决的事项的所有必要的和适合的材料和文件后30天内,以及按本规则第10条第1款提及的附加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专家小组将起草裁决,其主席将裁决提交“中心”。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得

--寻求专家组的审理听证;

--要求国际商会透露任何指定专家的姓名;

--寻求指定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作为证人;寻求专家或具有任何类似职能的人到仲裁庭或法庭进行争议听证,因为这些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本身通过提交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参与了争议的裁决。

第八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

1、一俟收到专家小组的裁决,“中心”将立即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或其指定的代表磋商,以确定其裁决是否与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银行委员会的解释相符。技术顾问(或其代表)的修改意见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多数同意。

2、根据本规则第10条第2款,“中心”须向下述有关当事人出具“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不得延误。

(1)申请人;及

(2)根据第3条第2款第(3)项,要求按照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的被申请人。

3、“中心”须用英文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除非专家小组决定用其他文字。此外,裁决还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及

(2)已结案情概述;及

(3)裁决以及作出裁决理由的简要陈述;及

(4)裁决作出的日期以及代表“中心”的签字。

4、该“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被视为于出具之日在法国巴黎由“中心”作出。

第九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的保存与公布

1、每一“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的正本都应在“中心”存档并保存10年。

2、在始终不披露争议各方身份的情况下,国际商会可公布“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

第十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费用

1、“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服务成本是在附录中规定的标准费用。标准费用是不可返还的。在例外情况下,可能要支付附加费,“中心”根据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附录中“附加费”项下规定的最高限额决定附加费。该附加费应在合理时间内(最迟在申请书受理后的45天内)给申请人开出发票。“中心”应确定附加费的支付时限。“中心”可随时延缓审理程序,并指示专家小组暂停有关案件的审理工作,直到申请人支付了附加费。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或担保金额不超过附录规定的最低金额不收附加费。

2、如果开出发票,在没有收到附加费之前,“中心”不会提交“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如果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中心”、专家、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以本规则的精神行事。

2、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对由于便函、信函或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延误和/或丢失,或电讯传送中出现损毁或其他错误,或术语在笔译和/或口译中出现错误,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3、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雇员对因履行或声明履行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裁决有关的职能发生的疏忽不承担责任或义务,除非此行为或疏忽证明不是出于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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