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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

发展沿革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行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而言,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时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因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核实有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资历)必须依靠中介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诈骗。

新股业绩变脸似乎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大痼疾。为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发展,新一届证监会领导班子上台,提出了八项工作重点,其中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行制度。于是,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制度规定

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如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

(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制度强化
2010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权威部门知情人士称,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仅要求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目前,证监会正在酝酿进一步加强对PE腐败的防范,已经要求保荐代表人严格登记亲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关系,但是对于朋友代持等行为尚未有可行性甄别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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