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法案
概述
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是美国第一个限制联合和垄断的动作,它是联邦政府最古老的反托拉斯法律。
法律中说明:“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法律同样说明:“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法案将责任交给了政府检查机构(government attorney)和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去追踪并调查信托,公司和组织涉嫌违反克莱顿法案(1914年颁布)试图扩大权利在反垄断法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业或财产上受到损失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被禁止的反垄断法中”。在克莱顿法案之下,当事人遭到控告,原告会受到三倍于诉讼费用的奖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历史
谢尔曼法案是由本杰明哈里森总统于1890年签字通过的,它的提出者是俄亥俄州的共和党人约翰·谢尔曼议员,谢尔曼是美国参议会经济委员会的主席,罗斯福·海耶斯总统手下的财务部部长,威廉·麦金利手下的国务卿,在初审通过以后,以1890年四月八日在元老院以51-1通过后,又于1890年六月二十日在众议院立法委员会以242-0全票通过。法案的目的
法案确实为“反垄断”做了一些事情。立法者和来表示通常将“反垄断”普通化地称之为“竞争条例”。法案的目的在于处罚潜在地伤害竞争公平的实体,比如说垄断部门或联合企业。在这条法案颁布的时代,信托同等于垄断行动,因为信托是一个很受欢迎的方式使垄断者把持他们的商机,也是一个方式让联合公司的入股者建立一个可实施的合同。
谢尔曼法案对于有意提防一个支配整个行业的特殊公司来说不是特别明确,有人与法案呈对立面。根据法案作者之一乔治•霍尔所说:“因为没人能像他做得那样优秀而取得了行业的整个份额”将不违反法案。简单地说就是无罪的垄断,或者靠个人价值来获得的垄断完全合法。但不自然地保护私有财产,或者为了垄断违法的交往将形成违法。法案内容
1) 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在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所有签订这样合约或共谋的人或个体将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扩两者。
2) 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同样立下罪名。在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所有签订这样合约或共谋的人或个体将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扩两者。
3) 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任何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的商业贸易,或者限制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及哥伦比亚特区的对其它地区的贸易,或者限制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及哥伦比亚特区的互相贸易,或者和他国贸易,将构成犯罪。如果有任何人或个体违反了如此法令,将在地区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扩两者。
4) 授予美利坚共和国区域法院管辖权,以阻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州检察官,在司法部长指导下,可以在各区内提起诉讼程序,以阻止、限制违法行为。起诉程序可以以诉状形式,请求命令或禁止违法行动。当法院以通知被告人时,法院要尽最大可能快速判决。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作出临时停止审判命令和停止审判命令。
5) 根据法案第四条,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当需要其它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将其辖区之内或辖区之外的公民传讯,传票将有执行官员送达。
6) 根据本法第一条,所有的通过合约或联合或共谋得到的财产,正从一州运往另一州,或外国,同样逮捕并问责于如同原程序,法院应没收、扣押并获得这些财产,并合法的将其纳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库。
7) 凡任何人或个体因他人违反此法案的禁令而在资产和贸易上受到损失,被告将被要求在被告所居住的州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区域法院进行审问,并且被告将支付给原告三倍的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
8) 本法案所称的人及个体包括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的法律下内、在各州的法律下、抑或在国外的法律下受承认的公司、社团等。通过时间
1890年7月2日审议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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