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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确立的首要原则。它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等实现方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全部认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资本总额,其后非经修改章程不得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限制了短期内设立大型公司和充分调度资本。
  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视业务情形随时发行新股票以增加资本。这一制度有助于创办大型公司和及时调度资本但容易增加交易风险。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兼容两者优点,在此基础上形成认许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认许资本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系国家允许公司章程中认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依增资程序发行新股。德国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时得认许董事会在五年内按照原资本总额的半数发行新股。折衷授权资本制以日本公司法为代表。据此,公司设立时只须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总额,其余股份视公司实际需要募集。中国现行台湾公司法也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刘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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