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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职能


  统计职能,按照实用角度来说,有以下十大功能:
  1.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结合本区实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对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供统计基础资料,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各专业统计报表。
  4.制定本区的统计工作规划和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区内的统计工作。
  5.审查本区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本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按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区的统计资料,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发表统计公报。
  7.对本区域内城市和农村住户进行抽样调查,推断居民生活水平及收支情况。
  8.组织指导本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并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9.组织实施各项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及临时调查、抽样调查工作。
  10.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涉及经济发展的跟踪监测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工作考核中量化经济指标的核实、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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