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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的定义
  ɡōnɡ zī zǒnɡ é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工资总额除按全部职工计算外,还要按各类人员分别计算。它是工资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计算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人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资总额-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360度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工伤保险条例》 《财富的分配》 万达集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乔治·埃尔顿·梅奥 五险一金 人力资源经理 人工成本 企业动力机制 企业年金 企业经营机制 保罗·高尔文 免征额 养老基金 出纳 初次分配 利润分享制 剩余价值理论 劳动债权 劳动分配率 劳资合作 双重劳动关系 叠补丁效应 员工持股计划 国有企业 大量观察法 宁波银行 宏观税负 就业歧视 岗位等级工资制 工业增加值 工会经费 工会资产 工资基金监督 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市场调查 工资成本 工资权 工资费用分配 工龄工资 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税款法 应收账款增长率 应纳税所得 开办费 开发间接费用 强制储蓄效应 总量指标 房地产成本 招聘备择方案 摩托罗拉大学 收入政策 斯坎伦计划 期间费用 标准工资率 样本法 核心人力资源 比较优势战略 永久性差异 浮动工资 点数法 物质激励 理论价格 目标规划 直接人工成本差异 社会保障税 税项扣除 竞业禁止 管理费用 经常性调查 经济危机 结构工资制 统计分组 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体系 美国马拉松石油公司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薪酬 薪点工资制 薪酬政策 计件工资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FG) 配送成本 霍桑效应 非加速通货膨胀失业率 更多条目(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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