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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系统


  1853年,法国巴黎的医学统计学家耶克.贝蒂荣(Jacques Bertillon)提出疾病死亡原因统计分类法,受到政府与公共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视,在进50年中几经修订,逐步推广使用,它便是当今国际疾病分类法的第一版。此后,在1900年、1920年、1929年、1938年的巴黎国际统计学会议上被命名为“国际死因分类法(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h)”的第2~5版,简称ICD系统。
  1948年,世纪卫生组织(WHO)接管后更名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因统计分类法”第六版,首次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疾病分类法,同时包括了精神疾病分类法。
  1957年,公布了ICD-7。到1959年官方使用ICD的国家有英国、芬兰、新西兰、秘鲁和泰国。
  1966年,公布了ICD-8。两年后逐步推广使用,英国、法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都予以接受。ICD-8中队全部疾病都添加了描述性定义,对诊断名词做出了界定与解释,并且列出同义的其他诊断名词,确定包括不包括,这是一大进步。
  1975年,WHO公布了ICD-9,与ICD-8大致相同。
  目前仍在使用的ICD-10是于1992年正式公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终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的三卷书。ICD-10的特变是每个疾病的论断都列出了诊断指标与鉴别诊断要点,其诊断指标与分类方法明显受到DSM-Ⅲ的影响,但又保持了自己的某些特色。
  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报告世界上已有38个国家使用或计划使用ICD-1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ICD-10的使用将不再以10年为修订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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