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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


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
  情形 追征期限 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任 3年 不得加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过失(计算错误) 一般情况 3年 加收
  特殊情况(10万以上) 5年
  故意 (偷税、骗税、抗税) 无限期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例:多项选择题】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006年下)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B.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C.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⑵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上述所说的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外出经营申请领购发票,有类似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例:多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B.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
  【答案】AB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阻止出境
  根据《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款优先执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加收滞纳金 B.核定应纳税款额 C.查账征收 D.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D
  【解析】查账征收属于税款征收方式。
  【例:判断题】《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2007年上)
  【答案】对
  【解析】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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