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抵免
一、税收饶让的不足之处
1、 税收饶让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就是说不应该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原有的资源配置。对于国际资本而言,税收中性就包括了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就是说不应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国际资本在各个国家之间的流入和流出,也不应影响投资者在国内、国外或各国之间的投资选择。既然在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相应制定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已吸引投资的情况下,税收饶让的实施违背了资本输出的中性,因为税收饶让的提供不会也不可能是不加区别的提供给一切国家。对一些国家给予税收饶让,对另一些国家则不给予税收饶让,对投资者而言这无疑是认为制造的投资差别和投资障碍。在同等条件下,对某个国家给予税收饶让,就等于允诺去这个国家的投资者可以享有税收优待,必然造成在各个国家之间的投资差异以及国内和国外之间的投资差异。至于资本输入中性,它是要求对所有的资本流入一视同仁,对所有的投资者同等待遇。不得给任何类型的投资者提供特殊的优惠和优待。而税收饶让的存在,正是使得在同一国家里的不同国别的投资者事实上享受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另一方国家的认可给予税收饶让,就等于是相应国家的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获得一种补贴、一种投资的税收减让,必然加速刺激这个国家的资本向本国的流入。这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要求给子税收饶让的症结所在,从而破坏了资本输入中性。2、税收饶让损害了纳税公平的基础
税收要坚持公平原则,合理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公平纳税的基础之上。税收饶让的存在,破坏了赋税公平的基础。首先,它破坏了税制的统一。一个完善的税收制度,应是科学、确实的法律体系。而税收饶让正是把并未交纳的税收视同交纳,把并未完税的收入视同已经完税,致使部分应税所得合法逃避纳税,从而破坏了税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其次,税收饶让造成投资国内和投资国外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投资国外的纳税人当其享受税收饶让时,就等于获得了其部分收入的税收豁免。而投资国内的纳税人则没有此待遇,形成了境内、境外投资者的不同税收待遇和不同税收负担。再次,由于税收饶让并不是不加区别地提供给任何一个国家,那么,即使同是境外投资者,这些境外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也会仅由于其投资所在国是否被本国政府给予税收饶让而各有差别.从而使得纳税人所应享有的公平纳税环境受到了破坏,公平纳税的尺度遭到了扭曲。税收饶让引起税收协定的滥用的避税行为由于饶让抵免涉及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因此通常由两个国家间缔结双边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规范。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的四种典型方式是:
1转让定价
指的是居住国或第三国的公司利用饶让条款,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国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从而导致居住国税收收入的流失。2转移避税
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是利用居住国对股息、利息等给予税收饶让的待遇来进行避税。例如,若居住国的某家银行欲给外国投资者贷款,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家金融机构划拨这笔款项,这样根据两国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该银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3居住国被用作避税渠道
这种情况是指第三国的投资者利用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条款,在居住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它(们)对非居住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政府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
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国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保持高税卒,以保证给予跨国投资者更大的饶让抵免利益。税收饶让实质是解决了在抵免法的条件下,税收优惠的提供者和享有者能够继续实现其预期目的和预期利益的问题。但是由于税收饶让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即对于一方事实上没有缴纳的税收,而要求另一方视同缴纳予以认可给予税额抵免,由此引起不同利益的各方对税收饶让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诸多争议。由于税收饶让本质属性的争议,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发组织制定的OECD 范本或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共同制定的联合国范本对税收饶让都采取了一种缄默的态度,未将其明确列入有关范本内容。二、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用意义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实行饶让抵免的居住国而言,也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权益。因为居住国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这部分税收,本来是属于来源地国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而来的税额。但是,对于那些给予外资税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投资者的居住国是否同意实行饶让抵免,则直接关系到这些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否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争取资本输出国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从消除南北贫富差距,发展国际合作和促进资金向不发达国家转移这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目标要求来看,实行饶让抵免是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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