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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痛苦指数


基本概念
  税收痛苦指数,福布斯公布的这个指数全称为“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简称“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费)、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六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得出的。
  痛苦指数是由不同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加总得到的,在图中用不同颜色的方块表示。痛苦指数的变化可以衡量一个国家对资本和人才吸引能力的变化。处于表格顶端的国家和地区税负最重,处于最低端的则是税负最轻的国家。“改革”一栏反映了过去一年中该国家或地区的痛苦指数下降(用红色标出的负数)或者增加量。许多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税(不动产税),不计入痛苦指数的测算范围。计算方法
  《福布斯》的税收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各国情况
  《福布斯》发表的2009年最新数据显示,新加坡的税收痛苦指数是七十九点五,是全球税负最低地区的第五位。全球指数最低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指数是十八、亚洲指数最低的香港是四十三点五。
  

各国税收痛苦指数图

新西兰正在做最大努力减轻赋税,比如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来刺激个人消费。虽然相对他国,韩国仍然赋税沉重,但也在研究等领域努力提供税收优惠。
  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分列全球税负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其中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阿联酋没有公司税但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三个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征收增值税。
  虽然新加坡的税负痛苦指数保持在低水平,但是新加坡将从今年七月起,把消费税率从百分之五调高到百分之七,并把雇主的公积金缴交率从百分之十三调高到百分之十四点五,因此今年的税收痛苦指数增加了三点五。除了新加坡之外,菲律宾是税负痛苦指数增加的唯一亚洲国家,指数增加两点。中国现状
  福布斯公布的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中,中国得分159。其中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收45%,同时个人收入中的23%作为社保基金上缴,而企业则配套上缴员工个人收入的49%作为社保基金,增值税率为17%。与2008年相比,由于社保基金方面税负的增加,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上升了7点,排名从去年的第五名上升至第二名,仅次于法国。
  2009年,相比其他地区来说,多数亚洲地区正在努力使税负环境变得具有吸引力。福布斯显示,除去中国和日本,其他亚洲地区都正在充分利用稳定和低税收的优势。面对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基础建设,并且加大了雇主和受雇者的社会保障税负,希望以此保护最受经济不景气影响的工人利益,而这些措施无疑加重了税负。

税收痛苦指数中国高的原因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或居民为什么咬定中国的税负重呢?支撑这种说法的论据是,现行税制的规定如何如何。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4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33%,增值税的税率17%等等。以这些税种的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相关税制规定比起来,中国的税负确实不能说是轻的,甚至有些偏重了。福布斯杂志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也正是基于同样的思维而把中国排在第二的。
  作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政府部门为什么认定中国的税负轻呢?支撑这种说法的论据是,实际税收收入额占GDP的多少多少。比如,在2005年,将全国税收收入加总求和并同当年的GDP求比,只不过为15.8%。以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情形比起来,中国的税负绝对不能说是重的,甚至有些偏轻了。
  在税负水平问题上的认识矛盾之所以会产生并长期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实中国的名义和实际税负水平之间的距离甚远。
  名义税负,就是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税负水平。实际税负,则是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名义和实际税负之间存有距离,并非中国独有。在当今的世界上,还找不到能够把两者拉在一起、不存在任何距离的国度。纳税人拿名义税负作为判定税负水平的参照系,并非不正常。政府部门以实际税负作为论证税负水平的参照系,也并非新鲜事。但是,像中国这样的两者距离甚远、以至于在税负水平问题的判断呈现如此之大反差的情形,可能是一个罕见的特例。
  中国税务机关曾经发布过这样一个报告,1994年,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只有50%多一点。到2003年,实际征收率已提升至70%以上。也就是讲,在10年间,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提升了20个百分点。问题是,中国税收何以有如此之大的拓展空间?
  追溯一下现行税制的出生背景,便可发现,在1993年后期,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矛盾主要有二。一是严峻的通货膨胀。为应对当时高达20%以上的通胀率,要调动包括税制设计在内的几乎所有可能的手段。“抑热”便成了现行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另一是严峻的财政拮据。为扭转当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滑势头,要在税制设计中渗入增收的因子。“增收”也就成了现行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着眼点。这两个重要着眼点,同当时只有50%上下的税收实际征收率相遇,“宽打窄用”的理念也就作为一种自然选择,进入税制设计过程。中国的现行税制在其出生之时,预留了很大的拓展空间,从而也就为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水平之间的巨大反差埋下了伏笔。
  进一步的问题在于,随着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税收实际征收率的稳步提升,不仅税收收入呈现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势头,而且,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已经在一步步拉近。由此,企业和居民实际感受到的税负水平也在一步步加重中。如果说,现行税制诞生之时“宽打”的名义税负虽然偏高,但“窄用”的实际税负是一种比较适当的税负水平,那么,在13年后的今天,企业和居民所承受的实际税负还仍是一种比较适当的税负水平吗?
  说到这里,我们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税收实际征收水平已经获得极大提升的今天,全面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变得极其紧迫。

降低税收痛苦指数

  其实,税收痛苦指数高,反映的关键问题不是纳税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单位)对名义税负过高的抱怨,更主要的是在消极攀比心态下对税收征管的不满,是对公平税负的一种强烈期盼。内资企业会和外资企业比,中低收入阶层会和高收入阶层尤其是明星富商比,依法纳税者会和合理避税、享受税收优惠甚至偷税漏税者作比,依此类推,大家都会产生一种同等情况下比别人纳税多的印象,由此产生对税收的负面判断,税收痛苦指数自然居高不下。
  纳税主体之间对比的参照肯定是同等条件下比自己税负轻的一方,这种消极攀比从社会心理学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这就要求政府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税制,税务机关则需进一步提高依法征税水平,在税收征管中进一步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消除各种失职渎职和贪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并落实更严密科学的反避税措施,有效打击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为公平税负提供良好的管理保障。这才是降低纳税主体消极攀比后果,从而降低税收痛苦指数的关键所在,仅仅开展“纳税光荣”等宣传是远远不够的。
  税收痛苦指数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纳税主体在心理上觉得自己的税负与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不对等。
  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类单位,在依法纳税之后,对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心理预期都会提高。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来说,缴纳个税、营业税后,在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得不到相应的服务,自然会产生不满情绪。
  对于企业和其他单位来说,缴纳了各种税收后,如果不能在发展软环境的多方面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当然也会造成高税收痛苦指数。
  要降低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在打击防控腐败的同时,还要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为纳税主体提供更加廉价、高效、及时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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