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关税
亦称“财政关税”,“保护关税”的对称,收入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收入关税一般选择本国不能生产的产品或国内没有代用品,而需求量又很大的产品作为课税对象,税率一般较低,因为低率关税有助于外国货物的输入,而大量外国货物的输入正是增加关税收入的基本途径。但是,实行收入关税的国家容易在基本生产、生活消费等方面形成对外国的较大依赖性,且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征收收入关税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为避免关税收入增加与征收费用同比例增加,税目设置多限于输入额较多的物品;其次,为实现税收负担公平,对奢侈品从重课征,对生活必需品从轻课征;第三,为防止关税税额增加而影响、阻碍正常经济贸易活动,关税税率以不减少本国所需外国货物输入的程度为原则,即关税税率不应对正常的贸易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中世纪以前,各国的关税均系收入关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其他税源日益增加,关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更主要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地利用高关税和非关税手段限制外国产品输入,保护本国资本对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垄断,因此收入关税逐渐被保护关税所代替。目前,仅有少数发展中国家还征收收入关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摊贩业税 下一篇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