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制
户调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础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 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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