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什么是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一、不动产征收制度:
1.两个前提:
A.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A.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B.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A.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B.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二、征收原则: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三、征收构成: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A.《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B.《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集体所有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四、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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