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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


简介
  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

再销售价格法

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
  再销售价格法
  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
  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计算公式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适用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实际操作
  I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国外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国外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1.5×(1-20%)=1.2万元。
  II
  美国A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B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C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C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B分公司从A公司的进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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