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并轨
两法的实质差别
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不同,优惠条例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在刘桓看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在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我们的税制改革已定好“从认身份的普惠制”向“认经营行为的特惠制”转变的基调,两法合并也会遵循这个原则。两法合并后所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也应该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倾斜。比如写在信产部蓝皮书里的软件、芯片、纳米新材料、能源工程等7大行业就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行业参考,逐步推进。
这样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正是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转型的迫切需求,可以让更多的资本从低端制造流向高端制造,以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而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对两法合并又提出了一个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即通过制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继续引进高耗能、污染严重等产业,促进环保、节能等产业的发展。
两法合并不能仅看作是税负高低调整不同集团利益的问题,还应看作是政府经济及社会发展理念的战略转变。不属于优惠行业的外资企业,未来如果投资政府鼓励领域,则不会受到影响。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可能就会退出中国市场。这与中国产业升级换代的目标一致。值得期待的是,两税合并将在客观上推动中国产业的变革。丛明:不会导致外资撤资
“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定好的调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肯定要推行。”关于两税合并的走向,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明确指出。
丛明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使外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些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另外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亟待走向壮大的民营经济,在两套税法的运行中劣势更为突出,他们只能背着包袱与实力强大的外资同行打拼。
在加入WTO已到后过渡期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亟待取消这些差别对待,共享“国民待遇”,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丛明分析,从时间上来看,两税合并方案不可能提交今年的人大会议讨论审议已成事实。之前有报道说,这意味着,两税合并方案最快也要到2007年1月1日才能推行。丛明指出,这一判断不准确。因为事实上,两税合并方案不一定非在人大会上讨论才能出台,只要条件成熟,任何税法都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一旦通过,就可以推行。因此,两税合并随时都可能启动。如果2005年两税合并的提案能通过审议,则按照一个财政年度的执行惯例,最快在2006年可能推行。
至于税负问题,丛明说不用担心。因为按照方案的设想,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间,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合并将力争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同时推出,这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会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况且,对外资还会有一个过渡期措施。
值得外资关注的是,两税合一方案已定出“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的改革方向。他分析说,这表明,中国已经在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优化引资结构,利用外资要从数量转向质量了。因为从客观因素看,200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过600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超过5600亿美元,外汇大大增加,大量热钱进来,现在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外资主要看好中国市场,两税合并不会导致外资撤资。即使有一些外资撤资,中国的经济也不会受到影响。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两税合并后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在客观上引导引资结构的转变。在国家目前抑制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两税合并还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在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下,两税合并也有利于释放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最后丛明也强调,两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不要搞得很神秘,应多听企业的意见,多做解释性工作,把方案搞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资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顾海兵:没有必要再患得患失
“看待两税合并,首先应正确理解WTO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对WTO的公平原则,其实许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谈WTO,就要绝对地内外平等。实际上,WTO只是个贸易规则,它实质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各国谈判的平台和场所。任何WTO规则都要符合一国“发展的规则”,WTO就是为了促进世界发展的规则而成立的。一开始WTO只有20多个成员国,现在已发展到了140多个,大家是为了发展的目的走到一起来的。
“不是加入了WTO就要绝对遵守WTO规则,而是要利用WTO规则。千规则万规则,发展是第一规则,任何一条规则都要符合发展的规则。”顾海兵表示,只要有损一国发展,任何规则都要让路,当其超过一国法律界限的时候,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再制定。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国外企业能获得国民待遇就很不错了,美、日都是如此,对外资没有任何优惠。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
顾海兵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采取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可以的,但绝不能是长期的,因为这样会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健康发展。顾海兵指出,在两税合并问题上,相关方面没必要再患得患失,时机早就成熟了,不会有任何影响,越晚成本越高,越早越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两税合并博弈历程
·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
·2005年1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 。
·2005年1月12日,金人庆在“2005 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上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2005年1月16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 ”上,中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2005年1月17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在演讲中,着力强调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
·2005年1月24日,两会尚未召开之际,来自商务部外资研究院的消息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不会在今年审议,所以明年不可能实施。”
·2005年7月12日,在同日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则提出,现阶段中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05年1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的最新表态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
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 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额2.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
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现行征收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两税合并 下一篇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