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师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注意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区别。
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1],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有利于区分研究两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属性: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而司法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方面,其内容有诉讼法律规范。明确这一点,对研究有关司法会计职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正确区分职业关系和诉讼关系都至关重要。例如:司法会计师通常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会计师并不能成为具体案件中当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一个诉讼法律概念,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可能出现,诉外并不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2]。
第二,注意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
司法会计师就像会计师一样,是一个职业称谓。会计师往往被简称“会计”,而司法会计师也同样会被简称为“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司法会计”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因而在书面表达中如果把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达司法会计职业(执业)问题时,应当使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不能简称为“司法会计”。
(二)司法会计师的必备素质要求
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1.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2.学历要求:(1)助理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含会计、审计,下同)专业学历,工作一年以上,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结业证书的。(2)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执业中级培训结业证书的。(3)高级司法会计师:取得中级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高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3.专业基础素质要求: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类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4.专业素质要求:1)熟悉和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制定和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方案;2)熟悉和掌握对各类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3)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作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4)熟悉有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5)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二、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
根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大致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一)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诉讼支持。
1.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问题通常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其中:(1)针对诉讼价值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测算诉讼成本,为诉讼主体确定是否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或罪责问题提供参考意见;(2)针对诉讼方案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协助制定诉讼调查、诉讼和解等方面具体方案,为诉讼主体提供具体诉讼建议,这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案、起诉方案、律师应诉方案等,也包括民事及行政诉讼中起诉方案和应诉方案;(3)针对财务会计标准方面的问题,除口头答复外,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准许,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标准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制作《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2.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凭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提供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况,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法庭。鉴定意见可能包括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二)非诉讼方面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管理服务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是接受相关公民、法人、诉讼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诉讼以外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有关的管理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舞弊(审计)调查业务
2.舞弊诊断业务
3.参与经济合同事务
4.担任特别管理顾问
5.参与非诉讼调解
6.协助进行经济事项调查
7.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1] 基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尚未就进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称谓问题达成一致的说法。
[2] 目前一些法律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统称为司法鉴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于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不一定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便于区分具体人员的执业资格与鉴定资格,应当在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称谓“司法鉴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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