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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特马斯主义


  在习惯法下,由于受益第三者同样具有委托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所定合同中的权利从而享有同等的追索权,因而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负有与对委托人同等的责任。
  对于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责任,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所确立的“厄特马斯主义”(Ultramares vDoctrine)尤为重要。根据“厄特马斯主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关键是看过失程度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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