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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


具体行为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虚假广告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虚假广告

,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比如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
  

虚假广告

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2.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4.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
  

虚假广告

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5.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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