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炉法则
即刻性:当某人要碰到火炉时,立即就会被烫,火炉对人,不分贵贱亲疏,管理制度也应如此,不分职务高低,适用于任何人,一律平等;还有,违反制度的行为与处罚之间间隔时间过长,就不能收到好的罚戒、教育作用,因此,执行制度一定要坚决果断。
预先示警性:火炉摆在那里,要让大家知道碰触则会被烫,这就需要管理有一个健全的长效机制,只有立足于正反两面的引导,使人自觉地去行动,管理机制才能发挥其优越性。
彻底贯穿性:火炉对人绝对“说到做到”,不是吓唬人的。执行和落实惩罚制度虽然会使人痛苦一时,但绝对必要,如果在执行赏罚时优柔寡断、瞻前顾后,就会使制度成为摆设,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1、警告性原则:
热炉外观火红,不用手去摸,也可知道炉子是热得足以灼伤人的。为让员工趋利避害,企业的领导者就要经常对下属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宣传,以警告或劝戒员工不要触犯规章制度,说明罚款的种类和额度。如果有企业平常把规章制度藏在抽屉里,谁都不知道里面规定了啥内容,等到员工违规后,才拿出来作为罚款的依据。这样做,显然不能服众。
2、验证性原则:
用手触摸热炉,毫无疑问地会被烈焰灼伤。谁若明知企业有相关规定,还要以身试“法”、触犯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一定要对其进行惩处,以明纪律、以儆效尤。
3、即时性原则:
碰到热炉时,立即就被灼伤。惩处必须在错误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决不拖泥带水,决不能有时间差,以便达到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目的。
4、公平性原则:
不管谁碰到热炉,都会被灼伤。管理者应该是罚款制度最直接的体现者,对自己倡导的制度更应该身体力行。如果“刑不上大夫”,那么罚款制度有不如无,甚至比没有更糟糕。
此外,企业在制订罚款制度时,还必须遵守合理、合情的原则。比如说,员工在厂区内违规吸游烟,你即使罚他一百、二百元谁都没有话说,但如果提出罚款一万元,那简直就是暴政。在这方面,中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20%.
机制的创新和进步也很重要。企业一方面要鼓励员工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化建议等形式通过正常渠道对罚款制度进行完善,积极寻找更多替代罚款的其他办法;另一方面,更要大力激励员工,包括加大奖励额度和范围,有了罚也要有奖,形成“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型管理机制。只有当员工们理解、认同了企业的罚款制度后,才会少了因为“要罚我”而萌生的反感,多了“我认罚”的坦然和勇气。
火炉面前人人平等,谁摸谁挨烫。诸葛亮不因为是自己的爱将就网开一面,从而保证了惩罚的平等性。事前预立军令状,做到了预防性。撤军后马上执行斩刑,体现了即时性。正是因为能做到这些,才使蜀国在实力最弱的情况下存活了那么长时间,军队也保持了长久的战斗力。
为做到在市场竞争中长期站稳脚跟,希望集团的基本方法是“严厉和宽容”。希望集团的治厂方针是“用钢铁般的纪律治厂,以慈母般的关怀善待员工”。它的严厉,是指执行规章制度不允许搞下不为例,不允许打折扣。曾有人建议希望集团的总裁陈育新将“严厉”改为“严格”,但遭到了一向从善如流的陈育新的拒绝。他认为,只有将严格上升到严厉的程度才能表达他“钢铁般”的本意。
希望集团的严厉体现在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上。在数年前,希望集团美好食品公司,还是一个连年亏损几百万元的公司,在直接归属陈育新掌管后,第一年就转亏为盈,之后连年赢利以千万元计,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靠什么?总经理杜诚斌道出真谛,靠员工“十不准”戒规。这些戒规条款几近苛刻,但正是对它的严格执行培养员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保证了公司高效率运转。
严厉体现胆识,宽容则体现胸怀。严厉要体现公平,通过严厉不但可以消除不良现象,保证公司高效率运行,而且还可以发现人才、造就人才。但宽容的前提是企业领导人的头脑必须清醒,糊涂的宽容非但达不到目的,还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包庇和纵容。必须让员工明白,宽容是有限度的,并且宽容只会发生在提高认识之后。陈育新强调,他18年的企业管理经验证明:在严厉基础上的宽容效果才好,在宽容之后的严厉才更有力度。
海尔集团有个规定,所有员工走路都必须靠右行,在离开座位时则需将椅子推进桌洞里,否则,都将被课以罚款。在实践中,海尔就是这样做的。在奥克斯集团的各项纪律中,有一项规定是开会时不得有手机铃声,若违反,每记铃声罚款50元。在奥克斯集团内,无论大会小会,都不会受手机铃声的干扰,即使是刚进奥克斯的新人也知道必须养成这样的良好习惯,绝不触犯。
这些企业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用意无非是希望全体员工在心目中形成一种强烈的观念:制度和纪律是一个不可触摸的“热炉”。
惩罚制度毕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使用过滥就会适得其反。企业制订和推行惩罚制度,关键是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心的原则,并从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和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入手,使员工心悦诚服、勇于认错。这样的话,热炉给员工的就不仅仅是烫、而且会有温暖的感觉了。
“火炉法则”是把社会中的各种法律、法规比喻成“火炉”,如果有意或无意碰到它,就要被烫伤,就要受到惩罚;如果不碰它,就安然无事;如果给“火炉”中添柴(给社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它的合理化建议),那么就会让“火炉”烧得更旺,带给周围的人更多的温暖(完善的法律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并驱逐黑色的竞争环境)。
所以,“火炉”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烫伤人(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约束人),而是使人聚集取暖,感受温暖,获得热量(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权益)。
在药品监管中,正确地运用“热炉法则”,将极大地促进涉药行业自律。监管者根据已有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涉药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就好比“热炉”。作为监管者,首先要向涉药行业的相对人讲解这些法律法规中对涉药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受到惩罚,这就好比告诉行政相对人,这些法律法规就是“热炉”,如果用手去“摸”,就会被“灼伤”。监管者要经常对涉药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警示、劝戒行政相对人不要触犯法律,同时要从“热炉烫手”的警示中,积极引导行业自律,也就是要让行业内相关人士认识到,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惩罚。要让涉药行业认识到“热炉烫手”,还要求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要坚持一致性和公平性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对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他们得到的惩罚都是“立刻的”、“一致的”和“公平的”。这就好比不论谁的手只要碰到“热炉”就会立即被灼伤,并感到疼痛。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要因人而异,对触犯法律的人要及时给予惩罚,使其及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及时促进他们改正错误的目的。
行业自律的前提是行业中的相关人士都要充分认识到“热炉”(法律、法规)“烫手”(惩罚性)。一个能认识到“火炉烫手”的成年人是不会有意去触摸“热炉”的,而一个不知“火炉”会“灼伤手”的小孩会用手去“触摸火炉”。这就说明,对“触摸火炉会烫手”这样的常识要向不知道的人进行宣传,或者对不知道的人设置壁垒,防止烫伤。
相对于执行法律来说,就是要对相对人进行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警示、教育,对没有相关资质的人要禁止其进入涉药行业,防止因不执行相关规定而在日常涉药行为中因为“无知”而增加触犯法律的机率,最终被“火炉”烫伤。所以,要促进行业自律,首先要让行业中的相关人士明白“火炉烫手”,从而不会有意地去“触摸”。而且在日常的涉药行为中,会时刻注意“火炉”距离的远近,防止无意中受到灼伤。同时,监管者也要注意自身在执行法律时不能因为特殊的人、特殊的事而降低对触犯法律者的惩罚力度,这样会让行业中的相关人士认为,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是有缝隙可钻的,从而使他们存在侥幸心理,增加涉药违法行为的机率。
在“火炉法则”中还有一个“程度性原则”,被“灼伤”的程度与“火炉”接触的紧密程度和时间长短有关系,惩罚以制止不当行为为限,处罚过度反而有害。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也要结合“程度性原则”,对触犯法律的相对人进行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适度”惩罚,使相对人认识到“火炉烫手”,从而注意“火炉”的存在,不再有意或无意地去触摸。
行业的自律依赖于行业中的个体对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只有他们认识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认识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将受到惩罚,行业才会在经营中自律。这是“火炉法则”的现实意义所在。
热炉法则还有其他的解释,当你靠它太近就会感到很烫甚至被灼伤;当你离它太远,就感受不到它的温暖;保持适当的距离,你才会得到温暖和保护。当大家遵守制度、执行它就能带来益处;当违反制度,就必然会带来伤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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