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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商业习惯。目前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举例说明

  假设T日,A公司有银行存款X
  如果A公式在T日开出一张金额不超过X的支票,开票日期为T日,则根据票据上的要求可以在10天里兑现
  如果A公司在T日开出一张金额为Y的支票,开票日期为T+N日,则可以理解为远期支票
  A公司开出的这张T+N日的支票实际是预计在T+N日,银行存款余额至少为Y。由于目前国内对银行票据还是比较“信任”的,因此一旦A公司开出的这张支票无法兑现对造成银行的“困扰”。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和明面上是不允许开出这种T+N日的支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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